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回顾
委托人李XX(化名)与丈夫柳XX(化名)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原本生活幸福美满。然而,近年来李XX逐渐察觉柳XX行为异常,疑似存在不忠行为。经调查后发现,柳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王XX(化名)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在李XX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平台多次向王XX进行大额转账。转账记录显示,金额中多次出现“888”、“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转账金额累计高达12万余元,且该行为一直持续至今。
李XX认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柳XX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XX,不仅严重侵害了她的财产权益,更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及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鉴于此,李XX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追回被非法转移的财产。
律师办案经过
俊采律所接受李XX委托后,迅速组建专业办案团队,并指派资深律师代理本案。承办律师首先与李XX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沟通,详细梳理并审阅了李XX提供的聊天记录等材料。李XX的核心诉求是追回被擅自处置的12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
在明确诉讼请求后,办案团队围绕该诉求系统开展证据收集工作,具体包括:柳XX与王XX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交易明细,以及二人共同前往外地旅游的机票订购短信等。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与此同时,承办律师依法拟定律师函并邮寄送达王XX,明确告知其行为已构成对李XX合法权益的侵害。
办案结果
在本案开庭审理阶段,被告王XX未到庭,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法院根据我方所提交的证据及原告李XX的陈述,经审查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柳XX在与李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共同生活需要,在未经李XX同意的情况下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给付王XX。另从李XX举证的柳XX机票预定信息及柳XX转款给王XX多次含有“888”、“520”等数额,足以证明王XX和柳XX日常交往关系暧昧,另王XX、柳XX经本院合法传唤后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李XX诉称柳XX对王XX的12万余元微信转款是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个人赠与行为予以支持,该赠与行为系柳XX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且违反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严重损害了李XX的合法权益,故该赠与行为无效,王XX应当予以返还,本院对李XX的主张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柳XX对被告王XX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 、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XX返还12万余元。【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曾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