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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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采刑辩案例 | 涉嫌危险驾驶罪 律师辩护判缓刑

发布者:曾理 时间:2025年04月30日 2810人看过 举报

2025-04-3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回顾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为保障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驾驶员本应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然而,现实中仍有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在饮酒后仍选择驾驶机动车,这种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甚至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王先生(化名)于某日中午在家中参加聚餐活动。聚餐期间,王先生饮用了酒水。饭局结束后,王先生在家中休息至下午五点。此时,王先生自觉意识清醒,未察觉有醉酒迹象。因有事务需外出办理,王先生遂驾车出发。在行驶至某一路段时,王先生所驾驶车辆与张女士(化名)的轿车发生擦挂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先生下车与张女士就事故处理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遂报警处理,王先生便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王先生身上散发酒味,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61毫克/100毫升。随后,交警将王先生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检测结果为187.9毫克/100毫升。对于这一检测结果,王先生感到难以置信,他觉得当日自己饮酒量较少,且在驾驶过程中意识清晰,因此对检测结果存疑,便再次申请对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重新鉴定,二次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7.8毫克/100毫升,该数值已达到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王先生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王先生在得知案件已由公安机关依法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内心倍感焦虑与不安,担自己可能会被判处实刑。在深思熟虑并多方咨询后,王先生决定委托在刑事辩护领域享有盛誉的俊采律所刑事辩护团队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希望通过专业律师的介入与辩护,能够为自己争取到最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律师办案经过

案件承办律师在接受王先生的委托后,迅速与检察院取得联系,就阅卷事宜展开积极沟通。通过详尽阅卷,律师全面掌握了案件细节,并锁定了案件的突破口。随后,律师就量刑问题与检察院进行了深入探讨,了解到承办检察官的初步意见:王先生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王先生拘役一个月,同时处以罚金三千元。

在明确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后,承办律师凭借丰富的辩护经验及庭前阅卷所获信息,认真听取了王先生的陈述与供述,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剖析。基于上述分析,律师撰写了一审辩护词,提出以下辩护观点: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第二次血液鉴定报告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其一、公安局于2024年2月向被告人送达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为187.9mg/100ml,被告人对该鉴定意见书持异议并按程序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公安局受理后于当月重新委托对被告人抽样血液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乙醇含177.8mg/100ml, 形成第二次报告的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客观公正,鉴定结果真实有效。其二、根据对重新鉴定的规定,侦查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合意重新鉴定的,在法理上也应视为对前面鉴定意见的放弃,否则无法解释为何要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就失去立法意图。

其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全案证据材料,被告人存在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下:

一、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警,仍主动在交通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发经过,构成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3000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本案事发后,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弥补受害人,减少本案受害后果。

三、经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查询并出具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经查被告人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被告人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 一直是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铸成大错,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依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80mg/100ml。符合危险驾驶罪宣告缓刑的条件。

办案结果

本案开庭之际,承办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二次鉴定意见虽有差异,但结果接近,均能证实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院认定被告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8毫克/100毫升。被告人主动向民警报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亦提出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先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案最终为王先生争取到缓刑的判决结果,为表达对律所及承办律师的诚挚谢意,王先生特意定制了一面锦旗赠予。

【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曾理律师,执业22年期间,较多代理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其中曾为多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辩护,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通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中区
  • 执业单位: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1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
1500120********11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