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理 时间:2024年12月13日 18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罗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冯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牟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肖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陈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六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证据审查: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辩护: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