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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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自首认罪认罚:毕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不予起诉

发布者:曾理 时间:2024年12月13日 13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脱敏处理)

被不起诉人毕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审查,毕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其申领的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嫌疑人使用,并帮助转移信息网络诈骗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9035元,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毕某在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对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鉴于毕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及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为毕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毕某不起诉。

办案过程

  1. 侦查阶段: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对毕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依法审查了毕某的案件材料,包括书证、证人证言、毕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以及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3. 认罪认罚阶段:毕某在审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及额外补偿金。

  4. 不起诉决定:检察院综合考虑毕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法律规定,决定对毕某不起诉。

点评

本案中,毕某虽然涉嫌犯罪,但检察院考虑到其多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如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以及积极赔偿等,最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一决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的教育和挽救政策,旨在通过非刑罚手段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本案也展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检察院的决定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曾理律师,执业22年期间,较多代理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其中曾为多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辩护,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通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中区
  • 执业单位: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1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