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6月登记结婚,2023年12月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子女养育、公婆关系等家庭纠纷产生隔阂,自2024年7月起正式分居。黄某曾于2024年12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给予双方缓和关系之机会为由判决驳回。此后夫妻感情不仅未能修复,矛盾反而进一步激化,黄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黄某委托朱秀琳律师代理本案,诉讼请求包括:判令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确定探望权等。
[争议焦点]
1.二次起诉离婚,能否判离存在不确定性——虽然此前已有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但法院是否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存在争议;
2.抚养权争夺激烈——被告坚决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主张原告存在家暴行为、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各执一词;
3.被告反诉请求较多——被告不仅要求取得抚养权,还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损害赔偿金5万元,且对原告的抚养费主张提出异议;
4.家庭暴力指控影响评价——公安机关曾向原告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原告父亲也曾因推搡被告被行政处罚,对原告方取得抚养权构成不利因素;
4.财产分割复杂——涉及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补偿、支付宝及基金等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需要逐一处理。
[裁判结果]
朱秀琳律师代理原告黄某,通过系统举证和精准法律论证,法院最终判决:
1.准予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综合考虑孩子长期跟随原告生活、已适应现有环境等因素,法院判令孩子由原告直接抚养
3.支持抚养费——法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支付2024年7月至2026年1月原被告分居期间已产生的抚养费15,200元
4.探望权安排明确化——法院判令被告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可探望孩子,有效规制了被告此前高频、无序的探望行为
5.婚前房产归原告所有——法院确认婚前房产归原告,剩余贷款为原告个人债务,仅需补偿被告共同还贷部分167,800元
6.损害赔偿金被大幅核减——虽然法院认定原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酌定赔偿金仅为30,000元,远低于被告主张的50,000元
【律师价值】
朱秀琳律师重点论证孩子长期跟随原告生活、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发,成功说服法院判令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
有效规制探望权行使——针对被告高频、无序、干扰正常生活的探望行为,朱秀琳律师成功推动法院作出明确、具体的探望安排(每月两次、固定时间),既保障了被告的法定探望权,也维护了原告及孩子的生活安宁;
合理控制抚养费金额——针对被告主张的抚养费标准,朱秀琳律师成功促使法院酌情调整至合理水平,既保障了孩子的抚养需求,也避免了被告主张的不合理高额费用;
妥善处理财产分割——朱秀琳律师在婚前房产共同还贷补偿、支付宝及基金等共同财产分割等复杂问题上进行了有效处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在家庭暴力指控下实现有利判决——虽然原告存在家庭暴力告诫书的记录,但朱秀琳律师通过有力的举证和论证,成功在抚养权、财产分割等核心问题上获得了对原告有利的判决结果。
朱秀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