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6月登记结婚,2018年9月生育一子。2025年,原告以被告存在婚外情、家庭矛盾激化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取得婚生子抚养权,并主张双方共同偿还其父母154.48万元借款。
被告张某同意离婚,但坚决主张婚生子应由其直接抚养,同时反驳原告关于154万余元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被告张某委托朱秀琳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1.抚养权争夺激烈——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婚外情、性格强势、动手打孩子等不适合抚养的事实,被告则主张自己长期实际抚养、原告因工作原因无法照顾孩子,双方各执一词;
2.原告主张154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双方共同欠其父母154万余元借款,若该主张成立,被告将面临数十万元的债务负担;
3.财产分割涉及房屋、车位、车辆等多项——双方就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补偿、房屋折价款、车辆折价款等多笔款项需要逐一核算;
4.被告被指控存在婚外情——若婚外情事实成立,被告在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方面将处于不利地位;
5.双方收入差异较大——原告年收入约30万元,被告年收入约18万元,收入差异可能影响抚养费和抚养权的判断。
[裁判结果]
朱秀琳律师代理被告张某,通过系统举证和精准法律论证,法院最终判决:
1.成功否决154万元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法院未支持原告主张的共同借款,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还款义务
2.抚养权归原告,但被告获得合理探望权——法院判令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第一、第三周周日可探望,探望权得到充分保障
3.抚养费标准被合理控制——被告每月仅需支付2,500元抚养费,低于原告主张的3,000元
4.房屋折价款99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车位折价款99万元
5.车辆折价款3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折价款3万元
6.驳回原告关于婚外情的指控——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出轨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价值】
朱秀琳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及司法解释关于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赠与的规定,系统论证原告父母向双方的转账仅系家庭内部资金往来,并非借贷。特别是40万元现金,实为双方婚后共同积蓄委托原告母亲代为存入银行,并非借款。法院完全采纳了这一观点,彻底否决了154万元的债务主张;
有效保障探望权——虽然抚养权未能争取到,但朱秀琳律师成功推动法院对探望权作出明确、具体的安排,保障了被告每月两次的探望权利,避免了母子亲情被不当割裂;
合理控制抚养费标准——针对原告主张的3,000元抚养费,朱秀琳律师成功促使法院酌定为每月2,500元,在保障孩子抚养需求的同时避免了不合理的高额费用;
在财产分割中争取公平份额——朱秀琳律师在房屋折价款、车辆折价款等财产分割问题上为被告争取到了50%的公平份额,获得房屋折价款99万元;
阻断婚外情指控的不利影响——朱秀琳律师指出原告关于被告存在婚外情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最终未予认定,避免了被告在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方面的不利局面。
朱秀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