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2年,楼某与前妻赵某恋爱期间,赵某家有三套回迁房需办理交付手续,涉及房屋扩面需支付较大金额费用,赵某父母无力支付。赵某母亲与楼某沟通,请楼某支付扩面费用并负责装修,承诺该套房屋归楼某和赵某所有。
2012年8月28日,双方父母在见证人见证下签订《房产协议》,约定楼某父母支付扩面款12万元及装修家具等费用约50万元,赵某父母将该套房屋无条件给予楼某和赵某。楼某与赵某于2013年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22年离婚后楼某继续居住。
2021年,赵某母亲办理公证遗嘱将名下房屋份额由女儿继承。2024年,赵某依据遗嘱将房屋登记为与父亲按份共有。随后,赵某及其父亲起诉楼某要求腾退房屋。楼某委托朱秀琳律师代理本案,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一审阶段:
1.前岳父起诉要求腾房——赵某及其父亲以房屋产权人身份起诉楼某,楼某处于被动应诉地位;
2.产权已变更为前妻及前岳父名下——2024年房屋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法律外观对楼某不利;
3.房产协议中父亲签名系代签——被告主张协议中赵某父亲的签名系其配偶代签(父亲当时因病无法写字),可能影响协议效力;
4.母亲遗嘱公证可能推翻协议约定——赵某母亲2021年办理遗嘱公证,被告据此主张协议已被遗嘱行为撤销;
5.车位出资争议——楼某主张车位由其出资购买,但缺乏直接证据。
二审阶段:
6.上诉人从多个角度全面攻击一审判决——围绕协议效力、赠与撤销、产权登记、诉讼时效等维度提出上诉理由;
7."签名代签"的事实争议——上诉人坚持协议中父亲签名系代签无效,主张协议应属无效;
8. 2017年产权登记被视为撤销赠与——上诉人主张母亲在2017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和丈夫名下,系以实际行动撤销赠与;
9.公证遗嘱的效力对抗——上诉人主张遗嘱公证具备法定最高效力,应否定协议约定;
10.诉讼时效抗辩——上诉人主张楼某自2017年知情后从未主张过户,至起诉时已远超三年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一审结果(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1.确认房屋归楼某所有——法院认定《房产协议》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应系楼某与前妻共同所有,因双方已离婚且楼某实际居住,判令房屋归楼某所有
2.楼某支付前妻补偿款90万元——按房屋价值180万元的50%向前妻支付
3.前岳父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4.驳回前岳父要求腾房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全面维持了一审判决
6.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朱秀琳律师在一审、二审中均取得全面胜诉,帮助楼某以90万元补偿款获得了价值180万元房屋的完全所有权。
【律师价值】
朱秀琳律师针对被告关于签名代签、无权处分等质疑,指出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且未申请笔迹鉴定,协议已由其配偶和女儿签字确认,法院一审、二审均确认了协议的合法效力;
成功阻断遗嘱公证推翻协议的主张——朱秀琳律师精准论证公证遗嘱系单方出具,无法直接变更双方此前达成的房产协议约定,这一核心论点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被法院采纳;
锁定楼某支付扩面款和装修费用的事实——朱秀琳律师通过扩面款支付凭证、被告确认收到扩面款12万元及购买家具家电等费用约14万元的事实,证明了楼某一方对房屋的出资投入;
有效应对上诉人多角度攻击——朱秀琳律师针对上诉人在二审中就协议效力、赠与撤销、产权登记、诉讼时效等提出的多项上诉理由,逐一进行了有力驳斥,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被上诉人的意见,维持了一审判决;
从"被告腾房"到"原告获房"的全面逆转——朱秀琳律师通过反诉策略成功确认房屋归楼某所有,同时驳回了前岳父母的腾房请求,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实现了全面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秀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