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汪某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形式将其名下位于杭州某处的用房以2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情人汤某,同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汤某支出税费90,753.43元。2023年汪某去世后,汪某继承人(妻子和女儿)起诉汤某,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房屋应返还给继承人。
随后,汤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人在继承汪某遗产价值范围内返还购房款270万元、资金占用费36.6万余元及税费9万余元。
朱秀琳律师作为被告继承人一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争议焦点]
1.此前判决对继承人不利——前案终审判决虽确认房屋应返还继承人,但法院未对房款是否实际支付进行实体审理,汤某可能据此主张其已支付房款;
2.汤某主张支付270万元房款——汤某声称已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借款抵扣等方式支付了全部270万元房款,若该主张成立,继承人将面临数百万元的返还义务;
3.前案判决书可能被用作证据——汤某援引前案判决书中关于其已付款项的事实认定,需要论证前案判决并未对付款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
4.汤某陈述前后矛盾、证据自相冲突——汤某关于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借款抵扣等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需要系统梳理并逐一击破;
5.巨额现金支付不符合交易习惯——270万元的大额交易通过现金支付,严重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
[裁判结果]
朱秀琳律师代理继承人一方,通过系统梳理银行流水、逐项揭穿汤某证据的矛盾,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
1.确认汪某生前与汤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2.确认汤某未实际支付270万元房款——法院认定汤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向汪某支付购房款
2.驳回汤某要求返还270万元房款的诉讼请求
3.驳回汤某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和税费赔偿
【律师价值】
朱秀琳律师系统梳理了汤某提交的多份收条、转账凭证,指出其在2021年6月24日同日出具270万元全额收条后,又出具45万元、75万元收条的自相矛盾,以及转账当天即将款项转给案外人等关键矛盾,彻底动摇了汤某证据的真实性; 精准论证前案判决不能证明付款事实——朱秀琳律师指出前案判决的核心是合同效力问题,法院未对房款是否实际支付进行实体审理,且未准许调取银行流水的申请,因此前案判决书不能作为汤某已付款项的有效证据;
运用交易习惯法则否定现金支付主张——朱秀琳律师论证270万元的大额不动产交易通过现金支付严重违背交易习惯,且汤某提供的取款凭证仅能证明资金流出账户,无法证明已交付给汪某,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拆穿"借款抵扣"的虚构主张——朱秀琳律师通过银行流水证明汤某主张的50万元"借款"实际系汪某存入汤某名下的定期存款(由汪某本人操作存入并取回本息),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汤某以借款抵扣房款的主张纯属虚构;
综合论证款项性质更符合赠与而非买卖——朱秀琳律师综合合同签订当日即过户、无任何转账记录、汪某继续居住并缴纳物业费等事实,论证案涉交易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汤某并未实际支付购房
朱秀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