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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债权转让关系如何举证?

发布者:殷凯凯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4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服饰有限公司系第三人黄某某招商引资的企业,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2月25日,经营地点在睢宁县**镇工业集中区,办公地点系租用他人场地,被告另在睢宁县城租用另一办公场地。2010年2月,第三人黄某某与被告服饰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聘请黄某某作为公司副总经理、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合同上载明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第三人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后因被告经营出现问题,未及时支付第三人工资,第三人于2020年向睢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557元,并按照1296元每月的标准自2020年5月支付至实际返岗之日。仲裁期间,第三人与被告达成仲裁调解书,内容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2557元,双方一次性了结争议,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2021年1月8日,第三人黄某某向被告服饰有限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一份,内容为“我替你公司垫付房屋租金145488元、食堂伙食费48349元、其他费用9497元,合计203334元。该款是我从陈某某手借的现金,现陈某某向我追要借款,本人无能力给付,只好将替你公司垫付欠款203334元债权转让给陈某某,转让后该笔债务由你公司偿还给陈某某”。原告陈某某持加盖被告公司印章的欠款说明两份,提起本案诉讼,诉如前请。


诉讼中,第三人明确其为被告垫付的款项包含房屋租金、食堂伙食费以及其他费用(商会费、油票、看望病人、招待管理费等),已经过被告的确认,被告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及2020年1月3日分别向其出具欠款说明各一份。被告对第三人主张的该事实不予以认可。第三人为证明其主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仲委球陈述,被告公司使用的魏集厂房是其出租给被告的,因被告未及时支付租金,由第三人代为垫付(用仲委球欠付第三人的借款进行相应冲抵)。证人刘某陈述,其在被告公司是代账统计会计,根据第三人提供的食堂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并向公司上报。证人朱超到庭陈述,其在被告公司负责睢宁生产安排,公司的公章一般在公司总部,需要用时邮寄过来,然后其和会计先盖两张留着备用,欠款说明上的文字即是在盖有空白公章的纸上书写。

案例点评:本案原告、被告与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支持被告主要是因为第三人的债权本身是存在瑕疵的,并未经过被告的确认,第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在盖章空白页书写利于自身的内容被攻破,第三人转让的债权即不复存在。


法律建议:作为任何一方,在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时,证据要经得起法院庭审质证,方能获得支持。

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知识产权专业)、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9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劳动纠纷、经济犯罪、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