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殷凯凯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4日 4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浙江某彩公司起诉苏州某叶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苏州某叶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类似浙江某彩公司的文案(涉及图形作品及文字作品),虽然使用时间短、造成影响低,但是在同行业中也有一定影响,提醒广大企业在自主品牌的宣传过程中,要树立自己的品牌,自主创新。
法院观点: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文字和图形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涉及著作权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企业宣传册、图形制作过程材料等相关证据,因此,本院认为,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应反证的情况下,可认定原告是涉案文字及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