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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云某环境公司与王X、旷某红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殷凯凯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2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王X是否需要向云某公司承担交还相关技术资料的义务;二是王X是否需要向云某公司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对此一审法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云某公司要求王X返还相关技术资料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云某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其所主张交还的相关技术资料现仍由王X掌控且未交予公司,从云某公司所列明的交接材料的明细可以看出,有些资料比如说工作记录、工作日记、会议记录等是否曾经客观存在尚存疑问,从常理来说云某公司甚至不能判定王X在工作时是否做了工作记录和写了工作日记,何谈交还的问题。其次,王X庭审中明确表示这些资料不在其处,即使部分资料其曾经经手现也因删除等原因而无法找到。由于云某公司主张的技术资料均系特定物,在未有证据证明这些特定物存在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云某公司要求王X返还的主张碍难支持。再次,从情理上讲,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或多或少接触到用人单位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忠实义务,劳动者对此应承担的是不泄露技术信息、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如苛求员工在离职时均将其曾经接触到的上述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等交还用人单位,显然不合情理且客观上难以操作;如果员工的行为确实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向员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在此意义上,一审法院对云某公司要求王X返还相关技术资料的诉讼请求亦难以支持。客观上讲,云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实有恶意刁难离职员工、滥用诉讼权利之嫌,特别是其中的要求王X交还相关开支的报销凭证或说明,这些资料本身是云某公司财务管理的范畴,王X即使曾经对相关费用进行报销,按照财务制度的基本要求这些资料也应由云某公司保存。

关于云某公司要求王X支付违约金60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云某公司庭审中所陈述的意见,其提起此项诉讼请求的依据是王X的行为违反了《关于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第三条,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关于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是云某公司单方制作的制度规定,并非云某公司和王X协商一致的结果,而该条中关于员工方面的规定,本质上系要求离职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云某公司如要求离职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和员工之间必须签订有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且必须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补偿以弥补劳动者因自主择业权受到限制而造成的损失,云某公司在未和王X自由协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未对王X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依据其滥用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王X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于法无据,亦不可理,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事实上,云某公司也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王X在离职后两年内到了与云某公司及华鼎XX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其要求王X就此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并无事实基础。根据上述分析,云某公司要求王X旷向红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失去了前提和基础,而且该要求本身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做出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规定,故一审法院对云某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XX云某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云某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无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云某公司要求王X归还其参与云某公司相关项目期间所涉及到的核心技术的诉讼请求。首先,技术工作最大的特点是无形性和可传播性。无形的技术并不存在如特定有形物一般的简单交付以及交付后一方占有另一方失去控制的情形。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或多或少接触到用人单位的技术信息等,基于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忠实义务,劳动者对此应承担的是不泄露义务;对于要求返还技术信息等,显然不符合实际且客观上难以操作。本案中,云某公司诉讼请求要求归还的是核心技术,且不论技术的内容、范围,以及若涉及专利及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争议,要求返还技术本身在客观上难以操作;其次,无形的技术确实会通过多种载体形式出现。但作为有形的载体,用人单位应首先举证证明其客观存在。本案中,云某公司在一审中明确了核心技术资料范围,作为返还技术的载体。但云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些资料客观实质存在且由王X负责保存。在王X已归还工作电脑的情况下,云某公司仅凭推断,要求王X归还上述技术资料,本院碍难采信。关于开支的报销凭证或说明,属于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范畴,王X即使曾经对相关费用进行报销,按照财务制度的基本要求这些资料也应由云某公司保存。

关于云某公司要求王X支付违约金60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一审查明事实,云某公司本质上系要求离职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云某公司未和王X一致确认,双方之间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在王X离职之后,云某公司也未向王X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云某公司在本案中也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王X在离职后两年内到了与云某公司及华鼎XX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故其要求王X就此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云某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知识产权专业)、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9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劳动纠纷、经济犯罪、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