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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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有房产或者写有子女姓名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吕涛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6次举报
2020-09-02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产权证上只写明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的,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无论谁出资购买的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因为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产权的所有人都是夫妻双方。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产权证上只写明了其子女的名字,要明确该项不动产的所有权,就只能依据产权证上写明的产权人来判断。也就是说,该房产证上写的所有人是其子女。在离婚时,夫妻不能把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3)如果在产权证上只写夫妻一方和其子女的名字,那么,夫妻中的一方与其子女就成为了该项房产的共同所有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按有关规定进程分割。但对于属于其子女的那一部分房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吕涛律师,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为大成中国区破产重整与清算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武汉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与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42
  • 擅长领域:破产清算、公司解散、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1420120********42 破产清算、公司解散、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