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涛|时间:2019年11月16日|2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李某良得知在丁河镇河道有工程,于2016年11月自行在河道两侧进行修坝施工,被告张某六以每方160元包工包料部分工程,2016年11月初吕某敏到张某六承包的工地干活。2017年12月27日下午5时许,吕某敏违规使用挖掘机(张某六租用)作为支架,往石坝填缝,结果挖掘机挖头摆动,吕某敏从铲斗上掉下来摔伤。当即被告张某六将其送往协和医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脑损伤,创伤性脑膜外出血,胸部损伤。于2016年12月31日出院,医嘱:继续巩固治疗,每周复查,必要时进一步检查,加强功能锻炼,预防并发症,不适随诊。
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受害人吕某敏受伤时的工程是被告李某良未经批准自行修建石坝,又未有相应资质,而发包给未具有相应资质的张某六施工,且李某良、张某六在施工中疏于工程安全管理,造成吕某敏违规作业,二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吕某敏为安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理应知道其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而使自己受伤致残,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被告张某六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灵、吕某损失29693.23元(35693.23元+10000元-16000元);
二、被告李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灵、吕某损失45693.23(35693.23元+10000元);
三、被告张某六、李某良对前款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XX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14,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