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涛|时间:2021年04月20日|4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吕X,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王XX,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魏XX,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人江苏XX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XX和魏XX共同共有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X号)。申请人江苏XX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XX和魏XX共同共有的位于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XX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