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涛律师网

武汉破产清算律师,武汉破产重整律师,武汉公司法律师

IP属地:湖北

吕涛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破产清算

  • 服务时间:08:00-23:59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9947654392点击查看

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可主张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损失

发布者:吕涛|时间:2020年11月02日|41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一份《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电源系统共1150套,每套单价为75,084.9元,合同总价款为86,347,635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向被告供应电源系统300套,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欠付原告货款总计14,008,011.86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货款14,008,011.86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货款14,008,011.8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律师点评:

买卖合同纠纷中,若双方未就延期付款的利息或违约金做出约定,进入诉讼程序后,卖方可向买方主张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损失。


  • 全站访问量

    89064

  • 昨日访问量

    9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吕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