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涛|时间:2020年11月02日|41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一份《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电源系统共1150套,每套单价为75,084.9元,合同总价款为86,347,635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向被告供应电源系统300套,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欠付原告货款总计14,008,011.86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货款14,008,011.86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货款14,008,011.8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律师点评:
买卖合同纠纷中,若双方未就延期付款的利息或违约金做出约定,进入诉讼程序后,卖方可向买方主张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