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涛|时间:2021年11月08日|9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771,685.89元(包括装饰装修人民币191,500元、设备设施损失人民币117,600元、广告宣传费、加盟费人民币65,500元、维权差旅费、材料复印费人民币2,000元、营运利润损失395,085.89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本律师代理被告应诉后,全年审查案件证据,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771,685.89元提出以下代理观点:1.关于原告主张的装饰装修损失人民币191,500元,其无法提供鉴定必需的装修资料而无法鉴定,其仅提供装饰合同书一份,但该合同是否履行,以及实际履行金额,其均无证据提交,无法证明其装饰装修损失。2.关于设施、设备损失人民币117,600元,其无证据提交予以证明。3.关于营运利润损失,其拒绝鉴定仅提供结算单,并无每月支出费用证据提交,结算单仅能证明其经营期间的营业额,无法证明营运利润损失。其主张的参照餐饮业常规利润30%的观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4.关于原告主张的加盟费,其未提供加盟合同而加盟费收据中无法显示加盟费系针对诉争商铺加盟以及加盟的时间等,无法确定诉争商铺因为加盟产生的损失。5.关于差旅费、复印费、打印费,其提交的收据、车票、发票等均无法证明费用产生的实际用途,无法证明均系因诉争商铺纠纷产生。6.关于广告宣传费,收据中亦无法显示原告是否制作以及制作后是否已经使用以及使用时间的问题。因此,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决,支持了本代理律师的观点,对原告主张的771,685.89元损失赔偿未予支持。
律师点评:
1.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对于自身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因出租人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承租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租人违约金,有其他损失的,还可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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