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涛|时间:2020年11月02日|6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XX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10万元,经营范围为健身服务,自有场地租赁,健身器材批发兼零售。因经营不善,XX公司陷入危机,无力支付场地租金、员工工资,现停止营业。2019年12月1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XX公司总资产XXX.52元,总负债XXX.99元。在(2020)鄂0192执633、644、724号三案执行中,因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XX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周XX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面对经营困境和高额债务,XX公司委托本律师代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经充分准备,法院最终受理了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律师点评:
公司经营面临困境时,如果无法走出困境,应当尽快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既能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利益,也能避免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债务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