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涛|时间:2020年11月02日|3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在修筑拦河坝的工地干活受伤,承包人无施工资质,并将工程转包给同样无资质的人。原告受伤后,二被告仅支付16000元医疗费,拒绝支付其他赔偿。
原告诉至法院后,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如下:医疗费22817.93元有票据为凭。误工费、护理费按照农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伙食费每天30元,按住院天数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营养费每日30元过高,应以每日10元确定,交通费有提供的票据不予确认,对于伤残赔偿金,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一年以上,应按城镇对待,确定伤残时受害人未满60周岁,诉请20年的伤残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被告自行做的精神伤残鉴定,被告不予认可,鉴定程序有瑕疵,不予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适当,鉴定费为伤残鉴定支付的合理支出(精神鉴定除外),故此,原告的损失为:①医疗费22817.93元;②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0元/天×34天诉请)③营养费580元(10元/天×58天)④护理费:5845.24元(36785元/年÷365天×58天)⑤误工费:28621.52元(36785元/年÷365天×284天)⑥伤残赔偿金118231.44元(29557.86元/年×20年×20%)⑦鉴定费1350元。合计:178466.13元。最终根据责任划分,原告获得赔偿金七万多元。
律师点评:
农民工外出务工受伤后,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