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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昌律师:诈骗犯罪的实体辩护提纲

发布者:陈文昌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1日|分类:刑事律师 |1439人看过举报


诈骗犯罪的实体辩护提纲

  1. 一、诈骗犯罪的全过程

     1、诈骗过程:嫌疑人非法占有动机-----嫌疑人欺骗行为----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导致受害人交出财产----受害人遭受损失,数额较大。

     2、辩护过程:嫌疑人无诈骗主观动机、无非法占有目的;嫌疑人无欺骗行为;受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亦非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无实际财产损失。

  1. 二、欺骗行为是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1、欺骗必须是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关联性)

     2、虚构的“事实”必须是诈骗所指的“基本事实”(客观性)

基本事实是指过去或现在的事实,不包括未来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事前事中欺骗是诈骗,事后未来不算骗”。

     3、隐瞒真相,主要是掩盖事实,如被害人知道就不会交出财物。一般是嫌疑人明知的基本事实,故意不告知被害人,使其作出错误的判断。(隐秘性)

  1. 三、欺骗行为、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之间的关系

    1、错误认识与欺骗行为有否因果关系

     2、处分财产与错误认识有否因果关系

  辩点:没有受骗、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自身无处分能力、财产无任何损失。

     3、错误认识导致财产损失是否受刑法保护的对象

    财产权是否确定、财产是否有损失及大小、有否对价(恋人在游戏中引导充值、游戏服务)、有否利用可能性(虚假品牌发货)、有否履行能力、有否履行过程(准备、行动)。

 受骗人只能是自然人,取款机、单位不能成为受骗者;单位可成为诈骗罪的受害人,如办事人员未受骗,则单位不可能受骗、受害。

  1.  四、有否诈骗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

     1、被诈骗财物的去向:是否个人挥霍、从事非法活动、还债等。

     2、诈骗的动机,应以双方交往过程、发生信任纠纷后的态度、履行能力等综合考量。

  1. 五、罪与非罪的界限

    1、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中的不履行、部分履行、履行不能,不是诈骗。

    2、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是否非法占有为目的。

    3、虚假诉讼与诈骗罪:欺诈法院,判决后导致对方被迫交付财产,不是诈骗,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1. 六、证据辩护

    1、靠录音、同步讯问录像的无罪证据出罪辩护。

    2、收集、调取无罪证据,如经济纠纷的合同、投资情况、履行情况等,以证明民商事经济纠 纷。

    3、质证财产损失,打掉价格认证书、会计鉴定、审结报告的鉴定机构资格及鉴定方法。

  1. 七、证据规则的运用

    1、孤证不能定案。2、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3、证明标准:未排除合理怀疑。

  1. 八、全方位辩护:法庭内外、揭示真相

    1、喊冤式(家属、网络、现场、舆论);2、专家式;3、政策型(制度型);

    4、控告型;5、汇报型。

   欢迎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北京嘉传律师辩护团队,根据徐昕律师讲课提纲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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