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的工资低,能按实际发的工资赔付吗?
案件简述
郭先生于2013年入职某会展公司,任设计师一职,2021年,郭先生因公司欠薪,解除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提出了五项仲裁请求,其中包括要求该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未休年假的休假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二十多万元。郭先生主张自己每月工资为一万七千元左右,用人单位辩称郭先生的工资为八千,其余部分为绩效奖金和分红,并称郭先生是自己离职,公司无需支付劳动补偿金。
办案过程
受案后,嘉传律师事务所陈文昌律师、张昊实习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的充分沟通了解到,委托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两位律师在对委托人所述情况进行了大量证明材料收集及相应法条研读后,以劳动、劳务关系成立的实质性条件成就为切入点,明确此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确定郭先生的工资后,指导郭先生收集保存工资转账记录、社保缴费记录、钉钉工资条等证据,最终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中,公司辩称其与郭先生于18年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确定了基本工资为八千元,且郭先生与公司在18年之前不存在劳动关系,陈文昌律师在庭上提出劳动关系于13年建立,工资基准为一万七千元的主张;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的请求能否被仲裁员支持,最关键的就是证据,上述在陈律师指导下的收集保存证据(工资条、转账记录、社保记录)发挥了重要作用,最终使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郭先生与公司与13年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郭先生的月工资为一万七千元,裁决公司总计支付郭先生二十一万余元。
本案要点:
因解除劳动合同计算赔偿金问题对簿公堂,尽管《劳动合同》对工资有约定,但是,我方应举证说服仲裁庭:在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应采纳以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赔偿金的观点。
如何举证自己的工资?
关于工资证明,最直接最简单的就是《劳动合同》上的工资和实际工资一样,直接出示《劳动合同》就搞定的。但是这种情况几乎没有,所以我们就要证明薪资构成。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所以在实际的劳动仲裁中,工资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基础不是简单的对“基本工资”作加减乘除。虽然现在的薪酬构成越来越复杂,但是基本都逃不出这六点。比如时下最流行的绩效工资和业务提成,属于奖金或计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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