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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昌律师:微信买卖货物,买受人法院可以管辖吗?

发布者:陈文昌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267人看过举报

     微信买卖货物,管辖法院争议,两个省的高级法院打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先看下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本案中,曹某某与钟某某通过微信交流,订购熔喷布,约定通过货运配送,收货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工业园××道,故案涉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曹某某与钟某某明确约定收货地在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安徽市怀宁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裁定移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民辖22号


【律师意见】

      网购双方当事人就买卖的物品订立了买卖合同,若卖家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与买家支付的货款不对等,协商无果的,买家可以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货物没有履行,若无约定,属于电子传输类交付的,则买家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比如通过快递物流交付,则可以向快递签收地点的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文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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