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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彭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发布者:刘志磊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0日 8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磊,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文,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彭股权转让纠纷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2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

民法典已经生效,二审仍然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属于适用 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的合同解除权已经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有纠纷的起源都是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被申请人的入股房屋就是房屋买卖协议中的部分标的,转让房屋不可能同时作为买卖标的和入股资金。请求依法再审并改判

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提出为了逃避房屋交易税而签订案涉股权协议不属实,双方房屋买卖已经过户完毕。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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