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慧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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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桂与江x、唐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孔慧娟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6日 5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慧娟,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xx区。
被告:唐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xx区。
原告徐xx与被告江x、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慧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x、唐x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x、唐x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按照月息2分支付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付清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8日被告江x向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约定月息3%,借期2个月,由被告唐x作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索要无果。
江x未到庭应诉,通过微信辩称,50000元借款属实,已按照月息三分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共4500元;唐x只是证明人不是担保人,不要求唐x承担还款义务。
唐x未到庭应诉,通过微信辩称,只是证明人不是担保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8日被告江x因承接工程资金周转向原告徐xx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2月,口头约定月息3%。江x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唐x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另注明:“借钱到日不还有担保人无条件还钱。”江x共支付3个月利息4500元未再还本付息。2018年10月25日,唐x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8.4月18号,江x向徐xx借到现金伍万元(¥50000元)徐xx现金方式出借给江x,他们谈月息3%。”徐xx向江x、唐x主张还款未果,因而成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综合案件事实认定,徐xx与江x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在借款到期后江x未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双方口头约定借期利率月息3%,未约定逾期利率,徐xx主张按照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所主张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江x已按照月息3%支付的三个月利息4500元中x过月息2%的部分利息,江x未主张返还,本院不予处理,未付利息应自2018年7月18日起计算。唐x在借条上签名、另行备注文字并捺印,对其辩解只是证明人不是担保人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因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唐x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18年12月18日前)对全部债务即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徐xx在主张无果后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在上述期间内主张权利;综上徐xx主张由唐x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江x、唐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徐xx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本院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江x、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孔慧娟律师,女,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现为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0********24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