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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西安某电子公司,某网络通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孔慧娟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0日 14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男,汉族,1973 811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慧娟,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西安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负责人: **,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史**与被告西安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西安**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以下简称**湖北分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3 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孔慧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公司经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视为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西安**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834609.32 元和利息(1834609.32 元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 6%计算 ); 2、判令被告**湖北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 3 15 日,李**(甲方)以“西安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乙方) 签订《工程合作协议》,约定: 乙方承揽甲方经营的项目,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受甲方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详细约定了经营管理和施工安全责任。

20137月至 2015 7月期间,被告**湖北分公司与被告西安**公司签订《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2013 年固定接入网工程十堰地区第一季度第二批施工合同(西安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等九份工程施工合同(具体见工程明细表 ),合同约定将张湾计生站、东风福利院、大学星城、竹溪康家岭、竹溪观音阁、六里坪神龙大道郧阳区长岭、竹溪金叶花园、六里坪 316 国道通信工程等项目发包给被告西安**公司。上述工程均由原告施工完成并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定的总价款为 1834609.32元。

截止起诉之日,二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

被告西安**公司、**湖北分公司均未以任何形式进行答辩,亦未提交抗辩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315日、2014315日及2015315日,李**(甲方)以“西安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史**(乙方) 分别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三份协议均约定: 一、乙方承揽属于甲方经营范围的项目或业务,乙方以甲方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并受甲方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甲方向乙方收取项目管理费。二、合作期限壹年(未约定具体起止时间 ); 三、(1) 管理费: 甲方根据乙方开票所反映的业务量,按照开票金额的 17%计收(2)根据开票金额,依次进行;(3)乙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和税费;四、......(4)协议期间乙方包质量、包I期、包安全、包材料采购、包人员与施工组织。李**在三份协议上均签名并加盖了“西安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项目部”的印章,原告史**亦在三份协议上签章。

2013712日,被告**湖北分公司(甲方)与被告西安**公司(乙方)签订《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2013 年固定接入网工程十堰地区第一季度第二批施工合同( 西安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被告**湖北分公司将十堰市张湾区计生站 FTTH 接入新建工程项目(北京北路、建设巷)发包给被告西安**公司;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另行转包或拆开分包,且不准挂靠,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工程另行安排,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主要材料原则上由甲方供应,乙方负责购买工程所需要的部分主要及辅助材料; 最终结算价格以审计结果为准,监理签证不作为最终结算金额的依据;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日期起计壹年; 工程质量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必须达到合格等级; 合同价款总计 67062 元,其中施工费 66071元,安全生产费 991;双方合同签订后根据进度支付工程款的 20%,工程初验合格后付款工程款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甲方审计完毕后最多付款至审定金额的 90%,质保期满一年后 30日内结清余款,安全生产费于合同签订后 5 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乙方的所有竣工结算文件均需经甲方或甲方委托单位的审计,最终结算()算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史**以被告西安**公司的名义组织施工并完成工程项目后,经验收,发包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于 2013 726日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章确认验收合格。经结算审定,十堰市张湾区计生站 FTTH 接入新建工程的总价款为 39877.64 元。

2014 1021日,被告**湖北分公司(甲方)与被告西安**公司(乙方) 补签《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2014 年接入网工程十堰地区第一批施工合同(西安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由被告**湖北分公司将东风福利院周边等 5(福星苑、刘湾村、余家湾、陈罗新村)FTTH 接入新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西安**公司,合同总价款为164816 元。双方对工程造价取费标准、工期和保修、工程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权利义务等的约定均与前述合同内容一致。原告史**以被告西安**公司的名义组织施工并完工后,经验收,发包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于2014 824日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章确认验收合格。经结算审定,东风福利院周边等 5(福星苑、刘湾村、余家湾、陈罗新村 ) FTTH 接入新建工程的总价款为110442.97 元。

2015 6月,被告**湖北分公司(甲方)与被告西安**公司 (乙方 ) 签订一份《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2015 年接入网工程十堰地区第二批通信工程施工合同(西安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由被告**湖北分公司将十堰大学星城等小区FTTH 接入新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西安**公司,合同总价款为 197728 元。双方对工程造价取费标准、工期和保修、工程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权利义务等的约定均与前述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史**以被告西安**公司的名义组织施工,完成施工项目,并经验收,发包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于2015 726 日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章确认验收合格经结算审定,十堰大学星城等小区 FTTH 接入新建工程总价款为186106.03 元。

2015 12 月,被告**湖北分公司(甲方)与被告西安**公司(乙方 ) 签订一份《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2015 年宽带接入网工程十堰地区第四批通信工程施工合同( 西安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由被告**湖北分公司将竹溪县康家岭片区等 FTTH 接入新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西安**公司,合同总价款为 355144.84 元。双方对工程造价取费标准、工期和保修、工程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权利义务等的约定均与前述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史**以被告西安**公司的名义组织施工并完工后,经验收,发包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于 2016 125日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章确认验收合格。经结算审定,竹溪县康家岭片区等 FTTH 接入新建工程总价款为 338046.13 元。

2015 12月,被告**湖北分公司 (甲方) 与被告西安**公司 (乙方)签订一份《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2015 年宽带接入网工程十堰地区第四批通信工程施工合同(西安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由被告**湖北分公司将竹溪县观音阁社区等 FTTH 接入新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西安**公司,合同总价款为 254047.43 元。双方对工程造价取费标准、工期和保修、工程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权利义务等的约定均与前述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史**以被告西安**公司的名义组织施工并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发包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于 2016 127日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章确认验收合格。经结算审定,竹溪县观音阁社区等 FTTH 接入新建工程总价款为235714.78 元。

2015 12月,被告**湖北分公司 (甲方)与被告西安**公司 (乙方 ) 签订一份《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2015 年宽带接入网工程十堰地区第五批通信工程施工合同(西安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由被告**湖北分公司将十堰六里坪镇神龙大道财神路及盛世龙城片区FTTH 接入新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西安**公司,合同总价款为384598.69 元。双方对工程造价取费标准、工期和保修、工程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权利义务等的约定均与前述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史**以被告西安**公司名义组织施工并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发包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于 2016 220日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章确认验收合格。经结算审定,十堰六里坪镇神龙大道财神路及盛世龙城片区 FTTH 接入新建工程总价款为222258.54 元。

2015 12 月,被告**湖北分公司 ( 甲方)与被告西安**公司 (乙方) 签订一份《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2015 年宽带接入网工程十堰地区第五批通信工程施工合同 ( 西安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由被告**湖北分公司将十堰六里坪 316 国道蒿口新村及孙家湾移民新村片区 FTTH 接入新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西安**公司,合同总价款为 384598.69元。双方对工程造价取费标准、工期和保修工程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权利义务等的约定均与前述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史**以被告西安**公司的名义组织施工并完工后,经验收,发包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于 2016 625日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章确认验收合格。经结算审定,十堰六里坪 316国道蒿口新村及孙家湾移民新村片区 FTTH 接入新建工程总价款为 142054.86 元。2016 3 月,被告**湖北分公司 ( 甲方)与被告西安**公司(乙方) 签订一份《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15 年宽带接入网工程十堰地区第五批通信工程施工合同(西安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由被告**湖北分公司将竹溪县金叶花园社区等 FTTH 接入新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西安**公司,合同总价款为 314501.52 元。双方对工程造价取费标准、工期和保修、工程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权利义务等的约定均与前述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史**以被告西安**公司的名义组织施工并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发包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于20165 28日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章确认验收合格。经结算审定,竹溪县金叶花园社区等 FTTH 接入新建工程总价款为 308119.19 元。

2016 3月,被告**湖北分公司(甲方)与被告西安**公司 (乙方)签订《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2015年宽带接入网工程十堰地区第五批通信工程施工合后(西安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由被告**湖北分公司将十堰市郧阳区长岭金龙路海德公园等小区 FTTH 接入新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西安**公司,合同总价款为 273589.86 元双方对工程造价取费标准、工期和保修、工程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权利义务等的约定均与前述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史**以被告西安**公司名义组织施工并完工后,经验收,发包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于 2016625日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章确认验收合格。经结算审定,十堰市郧阳区长岭金龙路海德公园等小区FTTH 接入新建工程总价款为 251989.18 元。

上述九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后,经结算审定,总工程价款为 1834609.32 元。因被告西安**公司至今未向原告史**支付分文,故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史**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被告西安**公司、**湖北分公司自愿放弃抗辩,应视为对原告史**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可。

被告西安**公司与被告**湖北分公司签订的九份通信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西安**公司与被告**湖北分公司签订九份通信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西安**公司并未实际施工,而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交由原告史**施工,故原告史**与被告西安**公司、**湖北分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原告史**是案涉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由于原告史**系自然人,并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且未经被告**湖北分公司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的规定,原告史**与被告西安**公司签订的三份《工程合作协议》均属无效合同。原告史**已经实际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西安**公司应参照《工程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史**支付价款。

根据《工程合作协议》的约定,被告西安**公司按被告**湖北分公司的工程结算费用的 17%计收管理费后,原告史**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和税费。经审计,原告史**实际施工的工程总价款为 1834609.32元,因此原告史**应向被告西安**公司交纳管理费 311883.58 元。由于《工程合作协议》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被告西安**公司在原告史**实际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至今未向原告史**支付工程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由于管理费和资金占用损失大致相等,原告史**无需另行向被告西安**公司交纳管理费,被告西安**公司也不再向原告史**支付起诉之前的资金占用利息。但被告西安**公司仍应自原告史**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 3.85%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湖北分公司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在其欠付被告西安**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引起本纠纷的责任系被告西安**公司拖欠原告史**工程款至今所致,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大。

一、被告西安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史**支付建设工程款 1834609.32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834609.32 元本金为基数, 2021 3 29 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 3.85%计算 )。二、被告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其未付建设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史**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401 元,由被告西安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孔慧娟律师,女,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现为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0********24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