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雪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6日 9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宋某诉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5月2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45000元,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因急需用钱,故找到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推脱不给。故原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姚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45000元,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单1份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诉求被告给付欠款45000元及利息,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某欠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