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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王雪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6日 8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宋某诉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52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45000元,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因急需用钱,故找到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推脱不给。故原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姚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52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45000元,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单1份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诉求被告给付欠款45000元及利息,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某欠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雪,201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8年毕业于大连财经学院,专业法学本科,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现执业于辽宁朱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鞍山
  • 执业单位:辽宁朱广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320********0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