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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王雪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4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闫某诉被告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雪、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年,一年租金为6万元,上缴租。”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厂房,但是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租金。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租金,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并且2019年及2020年因公司施工需要,共计产生122500元施工费,都是由原告给被告垫付的,被告也一直以没钱为由推脱不给。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解除租赁合同;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款8万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施工款122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拖欠的租金不是8万元,而是6万元,一整年是6万元的租金,同意给这笔钱;原告垫付的工程款属实,现在公司经营困难,暂时拿不出这笔钱。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第一租赁期为五年,即2019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12日。同时约定,租赁金被告(乙方)正式投产后开始支付,以销售每吨产品提成人民币10元来实现,含甲方办理事务中的各项隐性支出。租金支付方法:合同签订前被告支付给原告6万元,作为租金预付款,在后期租金正式支付时予以扣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厂房,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2020年3月18日,原告给被告垫付工程款45000元,2020年5月29日,原告给被告垫付打地面硬化人工费10000元,2020年5月29日,原告给被告垫付钩机、铲车、翻斗车的工时费15000元,2020年6月5日,原告给被告垫付混凝土款52500元,以上总计1225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解除租赁合同;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款8万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施工款122500元。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租赁合同1份、收据4张,及原、被告和证人闫某的陈述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给付原告租金预付款6万元,但被告未支付该笔款项。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因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庭审中被告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无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8万元,但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共计销售产品的数量,为维护被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原、被告可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原、被告对于原告给被告垫付的施工款1225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且有收据和证人予以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垫付的施工款12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闫某与被告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解除租赁合同;

二、被告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闫某垫付的施工款122500元;

王雪,201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8年毕业于大连财经学院,专业法学本科,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现执业于辽宁朱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鞍山
  • 执业单位:辽宁朱广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320********0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