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黄琼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案件类型:服务合同纠纷仲裁
一、案情简介
我所客户A公司(一家美容服务企业)与B公司(一家营销策划顾问企业)于2022年12月签订了《联营合作协议》及《附加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为A公司提供为期一年的门店整体运营管理服务,承诺在服务期内帮助A公司完成人民币60万元的业绩产出,并保证“系统植入3个月走上正轨”。A公司依约全额支付了服务费人民币69,800元。
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的服务严重不符合约定:其承诺赠送的价值16万元产品始终未交付;所谓“专业服务”实际仅进行了数次低效的线下走访,内容多为建议裁员或进行亏本拓客活动,缺乏后续关键的“锁留升”配套服务,更未提供系统性的营销规划与店务管理支持;沟通响应迟缓,服务态度消极。合作数月,A公司的经营状况未见任何起色,业绩远未达预期,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二、争议焦点与代理难点
事实认定复杂:双方对服务履行情况陈述截然相反。B公司提供了其内部制作的《巡店表》、《回访记录》等,主张已积极履约并获客户“好评”。如何戳穿形式化服务的表象,证明其根本未提供有价值的核心服务,是案件关键。
合同条款解释:合同中存在“若乙方(A公司)不配合……则默认为甲方(B公司)已履行义务”等对委托人不利的格式条款。B公司据此抗辩,将业绩不佳归咎于A公司“不配合”。
证据组织与论证:需从大量琐碎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中,梳理出B公司服务缺失、推诿塞责的清晰脉络,并论证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三、代理策略与核心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带领团队制定了以下策略并开展工作:
紧扣合同目的,揭露履约实质:我们主张,本案合同的核心目的是提升业绩、实现运营正轨。我们系统整理了B公司所有服务动作(如仅有的几次下店记录),证明其服务零散、低质、无系统规划,与承诺的“系统植入”、“整体营销策划”相去甚远。针对B公司提供的“好评”证据,我们结合上下文指出,这些评价多是客户在工作人员恳求下为维持合作关系所作的形式反馈,并非对其服务效果的真正认可。
精准适用法律,主张法定解除权:针对B公司“客户单方解除违约”的抗辩,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因B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未提供核心服务、未赠送产品)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其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其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细化证据链条,还原事实真相:我们提交了包括沟通记录、付款凭证、单方制作的业绩统计、对方夸大宣传材料等在内的多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清晰展示了B公司从签约前虚假宣传、签约后服务缩水、沟通怠慢直至效果全无的全过程,有力反驳了对方所谓“积极履约”的说法。
明确退费计算依据:虽然合同有按业绩比例退费的约定,但因合同提前解除无法直接适用。我们主张,因B公司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应返还大部分服务费。最终,我们关于按未服务期限比例计算退费的主张,为仲裁庭所采纳。
四、仲裁结果
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我方的主要代理意见,裁决如下:
确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联营合作协议》于2023年3月28日解除。
B公司向A公司退还服务费人民币46,533.33元(约占合同总额的66.7%),并支付相应利息。
B公司补偿A公司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333元、保全费798元及担保费700元。
本案仲裁费用大部分由B公司承担。
五、案件价值与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合同履约质量争议案件。仲裁庭没有拘泥于合同中有瑕疵的格式条款,也没有被服务方提供的表面“服务痕迹”所迷惑,而是深入审查了服务的实质内容与合同核心目的的实现情况,认定服务提供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支持了守约方的主要诉求。
通过本案的成功代理,我们不仅为客户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也再次印证了在服务合同纠纷中,律师应着力于剖析服务提供的“质”而非“量”,紧扣合同根本目的进行论证。对于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应积极寻求通过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予以化解,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黄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