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览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合伙合同纠纷。我(黄琼律师)接受原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其诉被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贸易公司”)、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一案。餐饮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咖啡店,由贸易公司提供经营场地及装修,餐饮公司负责运营并购买设备物料。合作协议签订后,餐饮公司投入资金购置设备并实际经营近十个月。后因贸易公司提供的场地因关联公司长期拖欠租金而被出租方封堵,导致合作项目无法继续,餐饮公司设备闲置,蒙受损失。我方代理餐饮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并追究贸易公司唯一股东投资公司的连带责任。
二、案件难点与挑战
合同约定不明:《合作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履行地点,被告贸易公司抗辩称合同约定场地位于他处,并未实际履行案涉场地(海岸城)的合作,试图否认其违约事实。
履约事实认定:需证明案涉海岸城场地系双方实际履行《合作协议》的地点,而非被告声称的其他地点。
损失金额确定:原告为履行合同购置设备物料的支出,需要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和固定。
责任主体延伸:贸易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论证其股东投资公司未能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策略与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们团队进行了深入的案情分析和证据梳理:
夯实履约事实证据链:针对履行地点争议,我们指导委托人全面收集并整理了微信聊天记录(包含对方发送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讨论店铺设计推广、核账记录等)、大众点评/美团外卖平台信息(显示店铺地址及资质信息为贸易公司)、合作场地现场图片、公司注册地址信息等证据。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明了在合作协议签订前后及履行期间,贸易公司的关联方及法定代表人一直以海岸城场地为基础与餐饮公司进行接洽、筹备和实际运营,足以使法庭相信海岸城场地系双方合意的实际履行地。
强化关联公司与人格混同论证:我们深入调查了贸易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众合公司的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核心人员(夫妻关系)的重合度等信息,并向法庭清晰呈现了二者在人员、业务、财务、场所等方面高度混同的状态。我们主张,基于这种混同,贸易公司应对以其关联公司名义租赁但实际用于双方合作的场地的正常使用负责。
精细核算并证明损失:我们系统整理了设备物料采购的付款凭证(收据、银行/微信转账记录)、淘宝购买记录等,并与《合作协议》附件清单相互印证,确定了损失的具体构成和金额,为索赔请求提供了扎实依据。
锁定股东连带责任:我们明确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指出贸易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法人股东投资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贸易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面对投资公司缺席诉讼的情况,我们坚持主张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案件结果
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主要代理意见和证据,作出如下判决:
解除餐饮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判令贸易公司向餐饮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90,000元。
判令投资公司对贸易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主要由两被告承担。
该判决不仅支持了解除合同和赔偿核心损失的诉求,更成功击穿了公司面纱,追究了背后股东的连带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案件价值与启示
本案的胜诉,得益于:
证据组织的系统性与针对性:在面对合同约定不明时,通过多种类、多维度的证据构建了强有力的待证事实逻辑链。
法律适用的精准与深入:不仅围绕合同违约展开论述,更深入运用公司法关于关联关系、人格混同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增强了判决的可执行性。
诉讼策略的坚定与灵活:在对方试图混淆履约主体、否认履约事实的情况下,坚定诉讼方向,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如举证责任转移),最终获得法庭支持。
本案为处理类似合伙纠纷、尤其是涉及关联公司及一人公司责任追究的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实务参考,充分展现了律师在复杂商事争议中抽丝剥茧、精准维权的能力。
(本案例由黄琼律师根据其亲办案件整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相关信息已做隐名化处理。)
黄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