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Z先生与C先生共同经营企业,由于需要运营资金,遂引入XXXX做股东,给予XXXX一定比例的股份。当时仅签订股东协议,确认了股权比例以及XXXX的投资额度等内容,并未到工商登记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一直没有盈利。XXXX在投资公司后的第10个月发催告函给C先生:如C先生愿意将股权转让给XX,应复函确认XX,否则视为C不同意将股权转让给XX,但C未复函。原来当时签订三方协议的时候,是C先生的配偶Y女士、Z先生和XXXX签订的股东协议。XXXX在未等到C复函并且公司经营每况愈下之际,起诉Z、C先生和公司,认为Y女士签订股东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自己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不知悉公司财务状况,股东协议自始仅为其单方履行,其余两名股东不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欲主张解除合同,收回投资。
在接到本案被告之一Z先生委托的时候,我们就很清楚,这个案件主要打的是证据,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协议已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就占了先机。我们了解到他们有专门的股东群,股东群中有Z、XX、C、Y,可以看出C对XX加入股东行列是知晓并默认的,C用行动表示其追认Y代其在股东协议上签名的效力。且从股东群中的聊天记录中可看出,公司所有的经营事情均在群内通知及讨论,XX不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比如客户的选择、设备的购买、报销的审批、参加每个月的股东会,甚至安排自己人到公司担任财务工作,这些证据已经坐实XX的股东身份。虽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是隐名股东在我国也是允许及承认的,况且是否隐名没有影响到XX行使股东权利。
当然,有人会说,XX的目标是指向投资赚钱,公司没有盈利、没有分红就没有实现合同目的。但股东们签订的是股东协议,并不是对赌协议,也没有“投资一定盈利,否则就要返还投资”的约定,不能因为公司没有分红就撤回投资。股东协议的目的是要实现股东身份,而这个目的已经达到,证据表明XX已深度参与了公司各方面运营、决策,已充分享有了股东的决策权、管理权、知情权等权利。
最后,本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是驳回XX的所有诉讼请求。现XX已提出上诉,但相信二审的结果是维持一审判决。笔者提醒读者朋友们,在进行股权类投资的时候,应该清楚自己希望达到的目的、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并评估风险,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或者签订包括自己希望达到目的的内容的合同或者协议。
黄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