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嘉豪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4日 9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吕先生与赵女士系中民公司的股东,一致同意引进张某为新股东,在完成股权登记后,张某一直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已出资股东或公司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但是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出资义务请求只能以股东名义提起,经本律师建议,以吕先生与赵女士作为共同原告,同时要求张某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吕先生与赵女士作为股东要求张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中民公司缴纳出资,予以支持,同时向已出资股东支付违约金未违反公司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后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出资款2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万元。本案案号为(2020)粤1971民初4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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