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徐X出售从经销商处购进的带有XX阳标牌的产品,XX阳公司发现认为徐X未经其授权擅自销售,且商品属于假冒商品侵犯其知识产权,便向法院起诉。我方经过市场调查,确认其销售的产品属于XX阳生产,虽未经过期授权,但行为不构成侵权,经过与XX阳公司沟通,XX阳公司决定撤回对徐X的起诉。
2、律师意见: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本案徐X销售的产品是经过XX阳公司授权的,徐X只是属于二级商贩,未经授权销售正品行为一定意义上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属于不正当竞争,但从另外角度出发,徐X的行为还为XX阳公司扩大了品牌知名度。
3、为了避免类似纠纷,在销售知名品牌时需要先了解XX公司对外销售政策,避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刘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