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碧仪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9日 4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甲乙系夫妻关系,甲为向A借款96万元,后甲一直未还款,A起诉要求甲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乙承担连带责任。乙认为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委托我们代理。经我们多方取证,证明甲是长期赌博,多次往返澳门进行赌博,其借款是赌友之间的资金拆借,且A明知该非法用途,且甲借款后次月即离婚,该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务由甲一人承担。
律师建议: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甲所借的债务作为赌资,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所以该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