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碧仪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6日 3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合伙经营游泳池业务,并签订《合伙协议书》。A先后投资了32万,协议中约定在2018年X月Y日前返还A 25万本金。泳池实际由B主要负责经营,合作期届满后,B告知A投资款全部亏损。A委托本律师起诉,我们经审查有关合同材料,认为该约定属于保底约定,B负有返还义务。诉讼过程中,B的代理人提出,该条款为保底条款,应属无效。我们通过查找相关判例,向法院提出个人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保底条款无效的规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该保底条款有效,B需向A返还投资款25万元。
律师建议: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意为在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不论合伙组织是否取得盈利,都要按照一定的金额或比例从合伙企业中分得收益。保底条款无效的情况如下: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在本案中的保底条款并不属其中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