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碧仪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6日 3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甲因欠债,将已抵押给银行的房产二次抵押给自己的女儿,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没有实际支付。债权人乙知道后,委托我们起诉,我们经了解案情后认为,甲为逃废债务,与其女儿串通将涉案房产二次抵押登记,虚构债务,变相恶意转移财产,使债权人乙的债权落空,减损了债务的清偿能力,符合《民法通则》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故接受代理,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经过我方努力,两次开庭,多次论证,最后,法院认定甲与第三人的抵押行为无效,判决甲与第三人共同注销房屋的二次抵押登记;甲向原告乙赔偿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
律师建议:在遇到欠款不还且恶意串通他人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根据我国《合同法》有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失。当事人是在有效期内知道并提出了撤销权,从而保障了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