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碧仪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9日 3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甲与A公司(发展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揭购房,后甲因贷款未发放而未支付尾款171万元,但已收楼使用多年,后房价上涨,A公司致函甲,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我们接受甲的委托后,申请法院对未放款的原因进行调查,银行证明甲已按时提交了按揭资料,未放款的原因是开发商未办理产权证,导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未放款的原因责任在发展商,甲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对方败诉。甲向法院一次性支付剩余楼款后,法院依法裁定协助甲办理了房产证。此时,甲的房产已增值100%。
律师建议:在按揭买楼的案件中,经常会碰到银行没有发放贷款的情况,从而影响购房合同的履行,引起纠纷。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哪一方构成违约,必须对案件事实进行认真的梳理。如果是购房者未及时提交贷款资料,或者贷款资质不符合条件,则属于购房者违约。如由于发展商未尽协助义务,导致贷款没有发放,则不能追究购房者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