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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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者: 王军涛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4日 983人看过 举报

2021-01-1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XX,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XX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华XX******。

法定代表人:朱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杨XX与被上诉人南京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X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杨XX在一审提出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南京XX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1. 南京XX公司不能证明向杨XX进行了合格的推演交付,更不能证明交付了合格的软件。杨XX不是按照南京XX公司完成推演支付款项,而是应南京XX公司要求支付的款项。

  2. 根据《会员设计合同》,南京XX公司应发给杨XX功能验收确认单及对账单,但杨XX从未收到过上述材料。南京XX公司根本没有完成相应的功能,更没有经过杨XX的验收。

  3. 南京XX公司、杨XX之间为承揽关系,双方约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软件的开发,如未完成,杨XX可停止支付南京XX公司相应款项并要求赔偿损失。

南京XX公司辩称:

一审判决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1. 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及微信记录截图,能够说明杨X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2. 补充协议是双方最后签署的,均承诺认真履行,我方已履行完毕

  3. 我方义务都已履行完毕,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都是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的。

  4. 如果杨XX没有收到功能验收确认单及对账单,就不会签署补充协议。

  5. 签署补充协议和支付费用都是现场行为,是经过现场确认的。通过提交的系统截图,可以看出杨XX已经在使用系统。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业务内容发生了变化,基于这个事实,双方又签署了补充协议。


杨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请求判令解除杨XX、南京XX公司之间于2019年12月19日签订的合同号为eFandB201XXXX1901的会员设计合同;请求判令南京XX公司向杨XX返还软件购买款人民币25000元;请求判令南京XX公司赔偿杨XX因履行合同的损失人民币1917元;由南京XX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会员设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开发会员营销管理软件一套,总价款为28000元,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交付完毕,否则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项;合同签定时,原告须向被告支付网站服务费14000元;并约定了具体付款方式:1、待乙方(本案被告)完成甲方(本案原告)域名注册及服务器绑定,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100元人民币;2、待乙方完成甲方会员界面设计及会员注册管理系统任务并经甲方推演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2000元人民币;3、待乙方完成甲方会员移动端会员注册及众筹商品抢单核验任务并经甲方推演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6000元人民币,乙方接受到本进度款后,执行正式业务系统发布;4、待甲方使用系统正式注册会员并验证系统复核功能验收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6000元人民币,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并撤销就甲方已产生的工作成果。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2日、1月8日支付被告14000元、6000元、5000元,合计支付被告25000元。原告为该软件的运营自行购买服务器,现原告认为被告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约定的软件,导致原告所购服务器无法使用,以致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会员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律禁止性情形,合法有效,应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遵守与执行。被告抗辩《会员设计合同》的一方签名系“杨X”而非“杨XX”,庭审中,被告对出庭参加诉讼的原告无异议,仅认为合同系以“杨X”签名。因此原告应为案件的适格主体。二、双方虽未对合同解除进行约定,但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案件在审理中,双方就继续履行合同亦未表示诚意,故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三、依据双方《会员设计合同》的约定,原告系经过其推演验收后支付被告服务费,因此,其付出的费用应视为原告已推演验收认可后支付给被告,现原告以被告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约定的软件要求被告返还软件购买款及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无法支持。判决:一、解除原告杨XX与被告南京XX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签订的《会员设计合同》;

二、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认定意见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为:南京XX公司是否应向杨XX返还25000元并赔偿损失1917元。

本院认为:在案事实和证据表明,南京XX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为杨XX开发会员营销管理软件,并交付杨XX推演验收。合同履行过程中,南京XX公司、杨XX对软件功能有变更、增加,双方亦就软件使用进行了沟通协商。杨XX关于南京XX公司未能交付约定的软件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果软件存在使用问题,杨XX可以另行主张合理选择要求南京XX公司承担完善、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杨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军涛律师,马鞍山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分所主任,2016年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刑事案件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马鞍山
  • 执业单位:安徽夏商周(和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5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安徽夏商周(和县)律师事务所
1340520********7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