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克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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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某等五人故意伤害案

发布者:任克农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9日 1016人看过 举报

2024-07-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A某某等五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案件发生在20xxxxx日,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E某某在看守所内对新入所的F某某进行了残忍的殴打,导致F某某死亡。此外,B某某还涉及抢劫、贩卖毒品罪,C某某E某某涉及盗窃罪。

代理律师:任克农 任克农律师作为上诉人A某某的委托辩护人之一,参与了本案的辩护工作。

案件事实:

1.A某某等人在看守所内对F某某实施了拳打、脚踢、肘击、膝撞等暴力行为,导致F某某胸部多发损伤,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B某某20XXXXX日参与了一起抢劫案,抢劫了G某某H某某的现金。

3.B某某20XXXXX日贩卖毒品时被抓获,身上查获了海洛因和氯胺酮。

4.E某某20XXXXX日盗窃了两头驴,价值XXXX元。

原审判决:

1.A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2.B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元,与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并罚。

3.C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与盗窃罪并罚。

4.D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5.E某某因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XXX元。

上诉理由: A某某上诉提出,受害人死亡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包括集体殴打行为、被害人进看守所前已有伤、看守所管理混乱等。A某某否认是主谋,没有先动手打人,并指出一审判决未考虑他是唯一向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的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辩护意见:

1.F某某进入看守所前已受重创。

2.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指使者、第一个殴打者、二次殴打者不明确,I某某的证言与其他被告人证言矛盾。

3.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一审判决判处A某某死刑不当。

终审判决:

1.维持原审对A某某等人的定罪部分。

2.撤销原审对A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处刑部分。

3.改判A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本案例由任克农律师代理A某某一方,参与了案件的上诉和辩护过程。


任克农律师,13919019503(微信同号),专业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案件,死刑案件,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200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地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死刑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甘肃地山律师事务所
1620120********39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死刑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