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王XX、黄XX与被申请人尤XX、姚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一终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判决所认定申请人王XX、黄金与被申请人尤XX、姚X于2012年3月17日签订的属债务履行合同性质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全面履行的基本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真实、合法,具有证据效力;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王XX、姚X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黄金的再审申请。
任克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