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魏XX因与被申请人李XX、一审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4民终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魏XX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反诉权利。(三)陈XX不是适合被告。(四)二审法院枉法裁判。一审法院未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二审法院追加陈XX为被告属于追加诉讼请求,但却未告知一审被告。(五)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2012年9月11日魏XX的材料员陈XX与李XX对账后确认共拖欠原告材料款168986.5元,陈XX向李XX出具的对账单内容为“白银欠李老板材料费163818.5元,海石湾5168元,共计168986.5元”。2015年1月18日,陈XX在原对账单下方签署了“陈XX代魏XX,2015年1月18日陈XX”的字样。此应认定为陈XX以魏XX的名义对该债务的再次确认,而原审法院认定陈XX作为魏XX认可的材料员代理其确认债务并无不当。因此,李XX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剥夺申请人反诉权利的再审申请理由。魏XX提出反诉但未缴纳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魏XX放弃反诉的权利并无不妥。魏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剥夺了其反诉的权利,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陈XX不是适格被告的再审申请理由。陈XX在本案中作为魏XX的材料员在对账单上签名,李XX在一审中追加其为被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二审法院枉法裁判的再审申请理由。2016年7月1日,魏XX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本案一审法院已经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告知魏XX。李XX虽然追加陈XX为被告但对于魏XX的诉讼请求并未改变,魏XX主张李XX增加了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未给其送达诉状剥夺了其辩论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的再审申请理由。一审法院对于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组织了质证,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魏XX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XX的再审申请。
任克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