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兰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黄XX、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9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9民初8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16元予以退还。
任克农律师
发布者:任克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兰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黄XX、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9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