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克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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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任克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65人看过 举报

2020-06-12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民申6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4民终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A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错误,(二)A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三)一审法院未受理申请人的反诉,(四)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A制作的水箱为不合格产品,原审法院却将其认定为合格产品错误,(五)一、二审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再审申请理由,该案的当事人仅为两位自然人,且案情并不复杂,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该案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A不具原告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双方虽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但实际履行人均系个人,且一审中,申请人对双方个人系合同的当事人并未提出异议,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一审法院未受理其反诉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A未缴纳反诉诉讼费是一审法院不受理其反诉的原因,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A安装的水箱存在质量问题,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一、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不当的再审申请理由,由于A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且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亦无不妥,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A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A驳回B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 鲁
代理审判员 龙 鑫
代理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A
任克农律师,13919019503(微信同号),专业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案件,死刑案件,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200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地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死刑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甘肃地山律师事务所
1620120********39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死刑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