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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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案例: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代理受让方成功追责原股东承担责任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2026-04-03

在股权纠纷实务中,“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是近几年高频出现的纠纷类型,尤其2024年新《公司法》施行后,相关责任划分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但很多受让方仍会陷入“股权到手、债务缠身”的困境——以为完成工商变更就万事大吉,殊不知原股东的未实缴出资义务,可能成为自己的“隐形包袱”。今天就分享一起我近期代理的成功案例,我们作为受让方的代理律师,成功突破“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转移”的误区,帮助当事人追责原股东,挽回全部经济损失,也希望能给有类似经历的企业或个人提个醒。

案件介绍

案情还要从2023年底说起,我的当事人尤先生(化名)经朋友介绍,有意受让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30%的股权,转让方是该公司的原始股东张某(化名)。洽谈期间,张某反复强调自己“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还出示了目标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和一份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声称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已全部实缴,只是暂时没有留存银行转账凭证,后续会补充提供。尤先生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再加上急于切入相关行业,没有委托专业机构做尽调,就与张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80万元,签订协议后3日内支付50万元,完成工商变更后支付剩余30万元,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出资相关的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尤先生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首付款,双方也顺利完成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尤先生正式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可就在他准备支付剩余30万元价款时,目标公司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公司因拖欠供应商货款200余万元被起诉,债权人同时将尤先生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作为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直到这时,尤先生才如梦初醒,急忙去查询目标公司的出资情况,经专业机构核查发现,目标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张某认缴的150万元(对应30%股权),自公司成立以来从未实缴,所谓的“出资证明”也是张某伪造的,工商登记信息中“实缴出资”的标注,是当时代办机构为了简化流程违规填写的,并无实际出资凭证。

尤先生找到张某交涉,张某却翻脸不认账,声称“股权已经转让,出资义务就该由受让方承担”,还拿出《股权转让协议》反驳,说协议中没有约定自己要承担未实缴出资的责任,甚至指责尤先生“自己未尽审查义务,后果自负”。多次协商无果后,尤先生陷入了两难:一方面,债权人的诉讼随时可能判决他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张某拒不承认过错,也拒绝赔偿损失。走投无路之下,尤先生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希望我能帮他维权,既要免除自己的补充赔偿责任,也要追回已支付的5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接受原告委托

接手案件后,我第一时间梳理了全部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工商登记资料、目标公司的银行流水、张某出具的虚假出资证明、尤先生与张某的沟通记录,以及债权人的起诉状等。结合2024年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其出资义务是否随股权转移而免除;二是尤先生作为受让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股权,是否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能否向张某追责。

这里要特别说明一点,很多人(包括部分非专业律师)都有一个误区,认为“股权一旦转让,原股东的出资义务就自动转移给受让方”,尤其是在认缴制下,这种误解更是普遍。但结合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认缴制下,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并非“一转让即免责”,关键要看转让时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受让方是否知情。具体到本案,张某转让股权时,目标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已届满,其未实缴出资属于“已届出资期限未缴”的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这种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人能证明“不知且不应知”瑕疵的,由转让人单独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我们不难看出,尤先生显然属于“善意受让方”:张某故意伪造出资证明,隐瞒未实缴出资的事实,且工商登记信息存在虚假标注,尤先生作为非专业人士,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无法通过常规审查发现出资瑕疵;同时,《股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尤先生承接出资义务,张某也未就出资瑕疵进行任何披露,尤先生对未实缴出资一事完全不知情。基于此,我们确定了核心诉讼思路:先积极应诉债权人的案件,争取免除尤先生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另行起诉张某,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追回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并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尤先生的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在债权人的案件中,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张某伪造出资证明、未实缴出资的相关证据,结合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主张尤先生作为善意受让方,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实缴出资的责任应由原股东张某承担。庭审中,对方律师坚持认为“股权已转让,出资义务转移”,但我们针对性地反驳:张某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实缴出资,属于未全面履行股东义务,其转让股权的行为不能免除其法定出资义务;尤先生对出资瑕疵不知情,也未与张某约定承接出资义务,不符合“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尤先生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我们针对张某提起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也同步推进。庭审中,张某仍试图抗辩,声称自己“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未届满”,且“尤先生未尽审查义务,应自行承担责任”。对此,我们提交了目标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张某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已届满;同时,提交了尤先生与张某的沟通记录、虚假出资证明,证明张某存在欺诈行为——其故意隐瞒未实缴出资的事实,误导尤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民法典》中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此外,我们还主张,张某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违反了股东的法定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尤先生的全部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庭审中我们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法释〔2024〕15号),明确本案中张某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2023年底,虽在新《公司法》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已届出资期限未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责任划分已有明确规定,结合《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张某作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仍需承担出资责任。同时,我们补充了类似案例(包括海淀法院相关判例),进一步佐证我们的主张,增强说服力。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诉求)

经过两次庭审的激烈交锋,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撤销尤先生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张某返还尤先生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50万元;张某赔偿尤先生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张某在未实缴出资15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拒不履行义务,我们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询张某的财产线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的房产和银行账户,最终帮助尤先生全额追回了58万元损失,案件圆满办结。

案件总结

在股权纠纷实务中,我办理过无数起类似案件,每次看到当事人因为疏忽大意,陷入“股权陷阱”,都倍感惋惜。结合本案,我想分享几点实务感悟,也算是给各位受让方提个醒:首先,受让股权前,一定要做全面的尽职调查,重点核查股东的出资情况,包括出资期限、实缴金额、出资凭证等,切勿轻信转让方的口头承诺,更不能省略尽调流程——很多时候,工商登记信息并不能反映真实的出资情况,必须核查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实质性证据;其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出资相关的条款,明确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瑕疵披露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最后,一旦发现转让方存在未实缴出资、隐瞒出资瑕疵等行为,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拖延,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另外,还要特别提醒大家,2024年新《公司法》对股东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的责任划分,以2024年7月1日为界作出了不同规定,尤其是未届出资期限与已届出资期限的责任承担差异较大,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一定要结合最新的法律规定,做好风险防范。实践中,很多转让方会通过“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延长出资期限后转让”等方式,恶意逃废出资义务,这种情况下,即使受让方知情,也可主张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交易看似简单,实则暗藏诸多风险,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只是其中一种。作为专注股权纠纷的专业律师,我们始终坚持“预防为先、维权为辅”的原则,既帮助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挽回损失,也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事前风险防范建议,避免陷入股权陷阱。如果您在股权受让、转让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欢迎随时交流探讨,我会结合自身丰富的胜诉经验,为您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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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专注股权纠纷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深耕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受让方权益维权、股东出资违约追责等核心场景,擅长破解虚假出资隐瞒、工商登记与实际出资不符等实务疑难,精准把控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高效维权策略。林律师深耕股权裁判规则与新《公司法》适用研究,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实战胜诉能力,在股权纠纷领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办案思路,其代理的疑难案件多次获得司法机关认可,成为商事审判参考案例。作为资深股权法律专家,他兼任多家知名企业股权专项顾问,深耕科技、文创等多领域股权法律服务,常受邀参与股权法律研讨、提供专家研判意见,以严谨笃实的执业素养、精准高效的办案风格,践行“还原事实、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为企业及投资人的股权安全保驾护航。

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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