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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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初犯偶犯涉传销犯罪,积极认罪认罚,法院依法适用缓刑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4-03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实务中,我经办过太多涉案人员从迷茫绝望到重获新生的案件,其中这起初犯、偶犯涉案的案件,尤为让我印象深刻。不同于那些蓄意组织、策划传销的惯犯,本案当事人沈某某(化名),本质上只是一个被传销骗局裹挟的普通人,因一时糊涂陷入泥潭,最终在我们的精准辩护和自身的积极配合下,成功获得缓刑,免于牢狱之灾,重新回归家庭和社会。今天把这个案例分享出来,也是希望能给那些同样因法律意识淡薄、不慎卷入传销犯罪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一些参考和慰藉,让大家明白,涉罪并非绝境,正确的应对方式和专业的辩护,往往能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接手本案时,沈某某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找到我的时候,情绪几近崩溃,反复强调“他真的不知道这是传销,就是被朋友骗了,想着能多赚点钱补贴家用,从来没想过要害人”。结合家属的陈述,我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沈某某,一方面是安抚他的情绪,让他放下心理包袱,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全面了解案件细节,梳理案件脉络,寻找辩护的突破口。通过两次会见沟通,我逐渐摸清了本案的全貌,也更加坚定了为沈某某争取缓刑的信心。

案件简介

本案的基本事实并不复杂:沈某某是一名普通的个体工商户,平时做点小生意,收入不算稳定。2024年初,其多年未见的朋友李某找到他,声称自己在做一个“新零售创业项目”,无需投入太多资金,只要发展身边的亲戚朋友加入,就能获得高额返利,轻松实现“躺赚”。起初沈某某也有疑虑,但在李某的反复劝说和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传销的识别能力不足,最终还是动心了,缴纳了12000元的“入门费”,加入了该所谓的“创业项目”。

加入之后,沈某某才发现,这个所谓的“新零售项目”,根本没有实际的商品交易和经营活动,核心就是靠发展下线获取收益——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本质上就是典型的传销活动。此时的沈某某已经投入了资金,想着能收回成本,便开始按照李某的要求,向身边的亲戚、朋友介绍这个“项目”,前后发展了8名下线,下线又陆续发展了少量人员,形成了简单的层级结构。

2024年8月,该传销组织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案人员全部被抓获,沈某某因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公诉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结合案件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考虑到其发展下线人数较少、层级简单,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案件代理过程

接手案件后,我没有急于提交辩护意见,而是花费了大量时间梳理案件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图、涉案资金流水、沈某某与下线的聊天记录等,同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反复研判本案的辩护要点。作为专注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的律师,我非常清楚,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往往不在于是否构成犯罪,而在于量刑情节的挖掘和论证——尤其是对于初犯、偶犯,如何通过精准的辩护,让法院认可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从而适用缓刑,是本案的关键。

经过细致的分析,我确定了“认罪认罚为核心,多维度挖掘从宽情节”的辩护思路。首先,我反复与沈某某沟通,向他详细讲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规定,让他彻底认清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引导他主动认罪、真诚悔罪。在我的劝说下,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也始终保持真诚的认罪态度,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和辩解,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明确表示今后绝不会再参与任何传销活动。

其次,我重点论证了沈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这一核心辩护点。通过调取沈某某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出具的表现证明,结合其供述和家属的陈述,向法院说明,沈某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涉案完全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被朋友欺骗,对传销活动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并非蓄意参与传销、谋取非法利益。其加入传销组织后,没有主动策划、组织传销活动,也没有胁迫、引诱他人加入,发展下线的行为更多是出于“收回成本”的心理,而非主动危害社会,主观恶性远低于那些组织、策划传销的核心人员。

与此同时,我还向法院提交了沈某某积极退赃退赔的相关证据。案发后,沈某某在家人的帮助下,主动退还了自己从传销活动中获得的全部违法所得共计8600元,虽然金额不多,但足以体现其真诚的悔罪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销活动对下线人员造成的损失。此外,我还强调,沈某某自身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其缴纳的12000元“入门费”并未收回,不仅没有从传销活动中获利,反而遭受了经济损失,这一点也能印证其主观恶性较小,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传销活动。

庭审过程中,我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辩护。我明确提出,沈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其一,沈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二,其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三,其主动退赃退赔,积极弥补损失,悔罪态度真诚;其四,沈某某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来源,适用缓刑后,有家人和社区的监督、帮教,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判决结果(缓刑)

庭审结束后,我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进一步阐述本案的辩护观点,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结合本地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论证对沈某某适用缓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我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件总结

在这里,我也想借这个案例,提醒广大群众:传销活动隐蔽性强、诱惑性大,往往以“创业”“投资”“新零售”等名义为幌子,引诱人们上当受骗,不仅会造成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损失,还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触犯法律底线。一旦不慎卷入传销,一定要及时醒悟,主动退出,若已经被立案侦查,切勿逃避,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争取从宽处理。

对于初犯、偶犯涉传销犯罪的案件,法律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非一旦涉罪就必须判处实刑。只要涉案人员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就有机会获得缓刑,重获新生。而专业的辩护,就是要精准挖掘这些从宽情节,用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这也是我深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领域的初心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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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前沿辩护与实务研究,是刑事辩护领域深耕该领域的资深律师。

执业以来,林律师聚焦传销犯罪案件的辩护实践,擅长从商业架构与法律适用的双重维度切入,以实质审查的辩护思路,精准拆解案件核心争议。他尤其注重结合商品真实性、计酬逻辑、主体身份等关键要素,对案件进行穿透式分析,在罪与非罪的边界上为当事人构建专业辩护体系,成功办理多起具有典型意义的传销犯罪辩护案件,包括团队计酬模式下的无罪及罪轻辩护案例。

其辩护观点兼具商业逻辑与法理深度,始终坚持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相关办案思路与实务经验常被视为同类案件处理的参考范本,在专业领域内具备极高的实务价值与影响力。

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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