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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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案例: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冲突,依据真实意思表示维护股东合法股权权益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2026-04-03

我代理过太多看似“胜负已分”的股权纠纷案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这起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冲突的案子——委托人一开始几乎陷入“必输”的困境,手里的协议条款看似对自己极为不利,对方拿着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步步紧逼,甚至直言“白纸黑字,你翻不了盘”。但最终,我们靠着对“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的精准解读,结合案件细节和法律依据,成功帮委托人保住了核心股权权益,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今天把这个真实案例分享出来,既是复盘办案思路,也希望能给各位企业家、股东提个醒:股权交易中,“白纸黑字”未必是铁律,读懂文件背后的真实合意,才是维护权益的关键。

案件介绍

先说说案件背景,委托人何先生(化名)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小股东,2021年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加入公司,持股8%,当时和公司大股东张某(化名)及其他股东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明确约定“何先生无需实缴出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分红权正常行使,后续若公司引入新投资,何先生享有优先认购权”。这份协议是各方当面协商、签字确认的,签订时还有见证人在场,何先生当时特意留存了协商时的录音和签字照片,只是没想着后续会闹纠纷,没太在意这些“辅助证据”。

签订《股东协议》半个月后,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负责代办的工作人员说“公司章程要按工商模板填写,有些条款不能随意改”,大股东张某也跟何先生说“章程就是走个流程,实际还是按咱们签的协议来,不会亏了你”。何先生出于信任,没仔细看章程内容就签了字,直到后来双方产生矛盾,他才发现,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里,明确写着“所有股东需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完成实缴出资,未实缴出资的,不享有表决权和分红权,也无优先认购权”,这和之前签订的《股东协议》完全相悖。

矛盾的爆发源于2024年公司引入新的战略投资,大股东张某以何先生未实缴出资为由,拒绝让何先生行使优先认购权,还停发了他近两年的分红,甚至提出要解除何先生的股东资格。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股东协议》中关于“无需实缴出资”的约定无效,要求何先生限期实缴出资,同时剥夺其表决权、分红权,取消其优先认购权,依据就是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

接受被告委托

何先生找到我的时候,手里只有《股东协议》和工商公司章程,一脸焦虑地说“林律师,我当时确实没实缴,章程上也写了要实缴,是不是我真的输定了?”我仔细翻看了他带来的所有材料,包括《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又追问了他签订协议和章程时的细节——比如协商时的具体内容、代办人员的说法、大股东的承诺,还有他留存的录音和照片。听完这些,我心里有了底:这起案件的核心,不是“协议和章程哪个更优先”这么简单,而是要还原各方签订文件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才是突破困境的关键。

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认为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效力,就一定比股东协议更优先适用。但根据我的办案经验和法律规定,这其实是一个片面的认知。正如最高法院的裁判规则所明确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并非替代关系,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就股权安排达成的契约,对签约股东具有约束力,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文件,对公司、股东、高管等均有约束力,二者冲突时,不能一概而论说“章程优先”,核心要看冲突事项的性质和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尤其是涉及股东内部权利义务的,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协议更能体现各方真实合意,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当依据股东协议来认定权利义务。

结合本案来看,我们重点梳理了三个核心突破口,也是庭审中说服法官的关键。

第一,《股东协议》的签订时间早于公司章程,且是各方充分协商后的结果,协议中关于“无需实缴出资”的约定,是大股东为了吸引何先生投资作出的明确承诺,也是何先生同意入股的核心前提——如果当初约定需要实缴,何先生根本不会同意加入公司,这一点,我们提交的协商录音可以佐证,录音中清晰记录了大股东承诺“无需实缴,按协议享有全部权益”。

第二,公司章程的签订具有“形式性”,何先生签订时未被明确告知章程内容与协议冲突,大股东存在隐瞒和误导的情形,且代办人员也承认“章程是按模板填写,实际以协议为准”,这说明各方签订公司章程时,并无变更《股东协议》核心条款的合意,章程中关于实缴出资的约定,只是为了配合工商登记,并非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公司成立后近两年,何先生一直正常行使表决权,公司也按协议约定向其支付过分红,大股东从未以“未实缴出资”为由提出异议,这进一步印证了《股东协议》才是各方实际履行的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并未被真正执行。

原、被告双方庭审交锋

庭审中,对方律师一直强调“公司章程经过工商备案,具有公示效力,应当优先适用,何先生未实缴出资,就应当丧失相应股东权利”。对此,我们当庭反驳:公示效力主要针对公司外部第三人,而本案是股东内部的权益纠纷,应当优先考量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工商备案只是一个行政公示程序,不能否定股东之间私下达成的合法协议,更不能成为大股东单方违约、剥夺小股东权益的借口。同时,我们还提交了协商录音、签字照片、过往分红记录、证人证言(当时的见证人出庭作证)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股东协议》的约定才是各方的真实合意,公司章程中与协议冲突的条款,并非何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实际履行。

这场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双方就“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展开了激烈交锋,对方多次试图回避签订协议时的细节,却被我们提交的证据一一驳斥。作为代理律师,我始终坚持一个核心观点:股权纠纷的审理,既要尊重法律规定和公示效力,更要尊重商事交易的真实情况和股东的意思自治。法律的本质是公平公正,不能让“形式上的合规”,掩盖“实质上的不公”,更不能让大股东利用自身优势,通过隐瞒、误导的方式,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诉求,被告胜诉)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定《股东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章程中与《股东协议》冲突的条款,因并非何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实际履行,不能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驳回了张某要求何先生实缴出资、剥夺其股东权利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何先生的合法股权权益。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何先生激动地说“林律师,我本来都放弃希望了,没想到真的能赢,太感谢你了”,其实我心里清楚,这场胜诉,不是运气,而是对案件细节的极致挖掘,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更是对“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核心法律原则的坚守。

案件总结

复盘这起案件,我想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给各位股东、企业家提几个实操提醒,这些都是从无数案例中总结出来的血泪教训,希望大家能避开误区、防范风险。

第一,签订股权相关文件时,一定要逐字逐句审核,不管是股东协议还是公司章程,都不能轻易签字,更不能因为“信任”就忽视细节——很多股权纠纷的隐患,都藏在这些“没仔细看”的条款里,就像本案中,若何先生当初仔细核对章程,发现与协议冲突,及时提出修改,就不会陷入后续的纠纷。

第二,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出现冲突时,不要慌,核心是收集证据,还原真实意思表示,比如协商记录、录音、聊天记录、实际履行证据等,这些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筹码,就像我们本案中提交的录音和履行记录,直接成为了胜诉的核心证据。

第三,不要迷信“工商备案”的效力,备案只是公示程序,不代表条款一定合法有效,也不代表可以否定股东之间的真实约定,尤其是股东内部纠纷,真实意思表示才是法院审理的核心依据。第四,遇到股权纠纷,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的股权纠纷律师介入,不要自行协商或拖延,专业律师能帮你精准梳理案件焦点、挖掘关键证据、制定最优诉讼策略,避免因为不懂法律而错失胜诉机会——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最终输掉官司,得不偿失。

我始终坚信,每一起股权纠纷的背后,都牵扯着股东的信任与利益,每一次胜诉,都是对公平正义的践行。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冲突,是股权纠纷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看似复杂,实则核心就是“还原真实意思表示”。希望这起案例能给大家带来启发,也提醒各位股东,在股权交易中,既要坚守诚信,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一时疏忽,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后续我还会分享更多亲办的股权纠纷成功案例,拆解办案思路和法律要点,大家有相关疑问,也可以随时交流探讨。

核心关键词

股权纠纷律师、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冲突、  股东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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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胜诉律师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系专注股权纠纷领域的资深执业律师,深耕商事股权诉讼实务,擅长处理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冲突、股东出资纠纷、小股东权益保护等疑难复杂案件,兼具深厚的商事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作者始终以“还原真实意思表示、坚守公平正义”为执业核心,精准拆解股权纠纷核心痛点,擅长挖掘案件关键证据、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成功代理多起股权纠纷胜诉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核心股权权益。

无论是代表小股东维权,还是处理股东间权益分歧,均能凭借专业的法律解读与严谨的办案逻辑,破解股权交易中的法律困境。本文结合作者亲办真实案例,拆解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冲突的解决思路,为股东、企业家提供专业法律参考,助力规避股权交易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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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32 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