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法治进程步入深水区,内幕交易罪的查处呈现“法网密织”与“刑罚审慎”并行的新常态。对于律师而言,辩护的战场已大幅前移,胜负往往在罪与非罪的灰色地带便已见分晓。成功的出罪,根植于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阶梯的精准把握,依赖于对“单位责任与个人行为”的巧妙切割,更考验我们对“惩罚犯罪与修复秩序”这一现代司法理念的深刻理解。而“首罚不刑”与“合规整改”,正是贯穿这三重维度的实务主轴线。
一、探寻刑法条文中的出罪原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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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有效的出罪辩护,都必须牢固扎根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本身。该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这绝非可有可无的修饰,而是一道关键的法律闸门。实践中,办案机关有时会不自觉地滑向“结果主义”,过于聚焦账户盈亏的数字。此时,律师的首要职责,便是通过抽丝剥茧的证据梳理,将案件拉回对“行为情节”本身的综合评判上来。比如,面对交易金额刚触及立案标准、获利微薄、或信息敏感期极短、未引发市场异常波动的案件,我们完全有底气主张,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必须动用刑罚的严重程度。积极地将案件定性争议引导至行政处罚范畴,不仅是法律适用的题中之义,也更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该宽则宽”的司法善意。
二、“首罚不刑”在行刑衔接处的攻防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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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罚不刑”虽非法定名词,却是实务中基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而锤炼出的宝贵策略。其精髓在于,主动利用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之间的缓冲地带,通过极具策略性的配合与补救,力争将风险扼制在刑事门槛之外。
让我们以2024年陕西证监局处罚的“马某内幕交易案”为蓝本,进行一场实战推演。在该案中,马某因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交易获利,最终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倘若我担任马某的辩护律师,在行政调查阶段,我的工作将围绕两个核心层面展开:
第一层,是?解构“异常交易”的推定?。
监管方依据“首次、集中、重仓买入”等模式认定异常,我会系统性调取马某过往多年的完整交易记录,结合同期行业研究报告、市场公开舆情,构建一套基于其个人投资习惯与公开信息分析的“合理解释”,全力冲击“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这一推定的唯一性。
第二层,也是更具建设性的一层,是?化“被动挨打”为“主动求生”?。
在部分事实难以全然推翻时,我会立即建议当事人展现出最高程度的配合:迅速承诺并缴纳罚没款,同时,向监管部门呈递一份情理法兼备的陈述申辩材料。这份材料的关键,不仅在于承认事实,更在于着力阐释:当事人获利绝对值虽不小,但交易行为本身并未放大市场风险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均属有限。通过这种“认罚态度+危害性限缩”的组合拳,我们的核心目标,是推动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后,依据《移送规定》得出“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从而成功阻断案件向刑事领域的流转。这便是“首罚不刑”策略从纸面走向现实的经典一幕。
三、将“合规整改”锻造为无可辩驳的出罪盾牌?
如果说“首罚不刑”侧重于程序上的拦截,那么“合规整改”则致力于构建实体上的抗辩,尤其对于可能涉及单位犯罪的案件而言,这更是一场关乎企业生存的战略转型。从最高检大力推行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到最高法院在酝酿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修订时对“初步意向”泄露问题的重点关切,司法风向清晰地表明:国家鼓励企业通过建立有效合规体系来自我净化,并对那些真诚悔过、彻底整改的企业给予法律上的宽宥。
近期备受关注的“赣锋锂业内幕交易案”(公司及董事长李某彬均被追责)为此提供了绝佳的注脚。假若我在此案中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危机应对将立刻升级为一场深刻的、系统性的合规治理革命。具体而言,我将引导公司踏出四步关键步伐:
第一步,?紧急制动与证据封存?。在律师指导下,第一时间保全所有与内幕信息形成、流转相关的电子及物理证据,并冻结任何存在疑点的交易指令,控制风险蔓延。
第二步,?穿透式体检与根源诊断?。这不限于本案线索,而是对标《证券法》及证监会相关规章,对公司从重大事项动议、论证、决策到信息管理的全链条进行“外科手术式”的审查,重点排查是否如“聂某案”所暴露的,对子公司负责人等边缘知情人存在管控漏洞。
第三步,?制度重建与基因植入?。合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非一纸空文。我们需要设计的是真正可落地、可追溯的制度:制定详尽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与保密操作手册》,将合规要求嵌入项目审批的每一个节点;引入技术工具,对关键人员的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与预警;建立常态化的、案例教学式的合规培训体系。
第四步,?成果固化与责任切割?。将上述整改的全过程——从漏洞发现、制度修订、全员培训到执行校验——凝聚成一份厚重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与验收报告》。这份报告向司法机关传递的核心讯息是:本案违法行为是特定个体对既有合规体系的个人突破,而非公司整体意志的体现;案发后,公司已构建起一道足够坚固、能够有效预防再犯的“内部防火墙”。
在此基础上,庭审辩护的重点便可明确为:请求法院充分考虑企业已完成的实质性合规整改,对单位犯罪部分从轻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董事长)区分情况,争取不起诉或适用缓刑,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统一。
四、精准打击“非法获取”与“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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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策略如何演进,回归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精准狙击,永远是辩护的基石。内幕交易罪要求行为人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司法解释对此有严格限定。例如,在“韦龙华案”中,监管方以其“敏感期内有联络接触”且交易异常作为认定依据。作为辩护律师,我的着力点将是证明,该等“联络接触”内容完全属于正常公务范畴,与内幕信息毫无瓜葛,同时,当事人的交易决策拥有长期、连贯且基于公开信息的投资逻辑支撑,从而从根本上瓦解“非法获取”的指控。此外,对于所谓“被动听来”信息的当事人,其是否“明知”该信息为内幕信息且来源非法,往往是主观故意认定上的薄弱环节,也是辩护中可以深入挖掘的突破口。
律师结语?
归根结底,内幕交易罪的出罪辩护,已演变为一场贯穿行政调查、刑事侦查与司法审判全流程的、多维度的综合较量。“首罚不刑”考验我们驾驭行政法程序、在罚与刑的夹缝中为客户争取最优解的能力;“合规整改”则要求我们超越单纯的法律技术,具备引导企业完成治理涅槃的战略视野。法律的终极智慧并非冰冷的条文,而是如何在具体而微的案件中,平衡正义、秩序与人之常情。作为律师,我们的使命,正是在这片复杂的雷区中,运用专业的火把,为当事人照亮那条法律所允许的、通往救赎的狭窄通道。
关键词
内幕交易罪辩护; 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 出罪路径;
内幕交易 首罚不刑; 企业合规整改; 内幕交易 刑事律师;
内幕交易 不起诉辩护; 证券犯罪; 内幕交易 实务指南;
行政处罚阻却刑事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证券金融犯罪,尤其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前沿问题与出罪路径研究的旗帜性人物。在其逾二十年的执业生涯中,始终深耕于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交叉地带,形成了以?“程序阻却与实体合规双轨辩护”? 为核心的方法论。她尤擅运用 ?“信息传递链条解构、交易异常性质疑、企业合规体系构建”? ,对复杂的指控事实进行层层剥离,在罪与非罪的根本层面上为客户奠定坚实的辩护根基。
林智敏律师的执业高度,不仅体现在多起备受瞩目的 ?“首罚不刑”成功案例?与 ?“企业合规整改获不起诉”? 的经典辩例上,更在于其通过深度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博弈,推动了该类案件司法审查标准向 ?“行为实质危害与制度过程审查并重”? 的精细化演进。其著述与学术观点,以深刻的资本市场逻辑洞察力和精准的法理穿透力著称,常被引为处理内幕交易罪争议的权威实务范本,在专业领域内享有极高的声誉与影响力。
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