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跨类维权案:餐饮企业擅用文旅商标被判赔46万元
一、当事人
原告:武夷山Y象大红袍公司
被告:某酒业公司(生产销售“Y象大红袍”酒类产品)
二、案情简介
原告系“Y象大红袍”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用于现场表演等服务。被告在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仍大量生产销售印有“Y象大红袍”标识的酒类产品,并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推广。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登报消除影响;
3、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46万元(含惩罚性赔偿)。
四、被告辩护意见
1、所处行业(酒类)与原告(文旅演出)无直接竞争关系;
2、使用行为系对产品特性的描述性使用,非商标性使用。
五、案件争议焦点
1、驰名商标是否可跨类别保护;
2、被告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六、判决结果
1、一审: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声明,全额支持46万元赔偿(含惩罚性赔偿);
2、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上诉后撤诉)。
七、法官观点
1、驰名商标保护:原告商标经长期经营已构成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
2、侵权故意:被告明知商标知名度仍持续使用,构成恶意侵权;
3、混淆可能性:公众易误认产品与原告存在关联,损害商誉。
八、案件总结
本案确立了文旅行业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标准,彰显司法对恶意攀附知名商标行为的严厉打击。企业应避免在非授权领域使用高知名度标识,合规审查商标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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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