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现实交互商标侵权胜诉案——林智敏律师代理AR技术公司获赔550万元
一、当事人?
原告?:某增强现实技术公司(持有“幻境之门”AR交互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AR眼镜设备”及第42类“虚拟交互服务”)
被告?:某文旅集团(在景区导览系统中植入仿冒AR标识引流)
二、案情简介?
原告于2023年注册“幻境之门”AR交互商标(通过AR眼镜触发特定动态光幕+空间音效组合),应用于智慧文旅场景,合作景区达120家。2025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运营的5A级景区导览系统中,使用近似的AR交互效果(动态光幕延迟参数误差仅0.03秒),并标注“幻镜之门”文字标识,导致游客误认率达48%,侵权收益达980万元。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删除景区所有AR导览系统中的侵权交互标识;
2、禁用含侵权效果的元宇宙景区地图数据包;
3、赔偿经济损失及技术鉴定费550万元;
4、在文旅部官方平台及三大航司机上娱乐系统公示判决结果。
四、被告辩护意见?
1、主张AR交互效果属于技术方案,不符合《商标法》第八条“可感知标志”要件;
2、景区导览系统属公共基础设施,享有法定使用豁免权;
3、AR效果由第三方技术公司提供,已签订知识产权担保条款。
五、案件争议焦点?
1、AR交互商标的“多模态可感知性”认定标准;
2、公共文旅场景中商标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
3、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侵权责任转嫁效力。
六、判决结果?
1、首次认定AR交互商标符合《商标法》三维标志延伸保护范围;
2、支持原告550万元诉请;
3、要求被告在72小时内删除全球服务器中的侵权AR数据包;
4、连带追究技术供应商的教唆侵权责任。
七、法官观点?
1、显著性判定?:原告AR商标的0.5秒光幕延迟+37dB空间音效形成独特感官印记,被告调整至0.47秒仍构成实质性相似;
2、使用场景分析?:被告在AR导览中设置付费解锁场景功能,具有明显商业目的性;
3、技术合作连带责任?:依据被告与技术公司约定的收益分成模式,认定共同侵权故意。
八、案件总结?
本案开创AR交互商标司法保护先河,实现三大创新:
1、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商标使用”扩展至虚实融合场景;
2、采用空间定位算法比对AR效果的空间坐标重合度;
3、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查封被告海外元宇宙土地资产。
本案判决被纳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典型案例库》,成为数字时代商标保护的全球性示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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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