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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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主任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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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要件?

作者:张兆民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9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1169号赵某某故意杀人、赵某某交通肇事案指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应当定位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且“逃跑”并不限于“当即从现场逃跑”。实践中,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类似的情形也很多。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当即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相应的追责,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跑”。

张兆民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