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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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主任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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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张兆民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4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9号杜某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杜军中午饮酒后并没有立即开车,而是休息到傍晚17时左右才开车,开车撞人后没有继续驾车冲撞,而是立即采取制动措施,表明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被告人杜军在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间接故意:(1)杜军为避免危害后果发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杜军饮酒后并未立即开车,而是休息数小时后才开车,表明其已经认识到酒后开车对公共安全有较大的危险,并为避免发生这种危险而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虽然这项措施客观上没有完全消除醉酒状态,但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态。(2)当杜军意识到其驾驶的汽车撞人后立即采取了制动措施,并下车查看情况,发现确实撞到人后立即报警,表明其并非不顾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反对、否定的态度。(3)杜军的行车速度比较正常。


(二)被告人杜军在客观上仅实施了一次撞击的行为,行为人对其造成的后果持反对、否定的可能性大,故倾向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张兆民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