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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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主任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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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后将被害人拖行致死的,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作者:张兆民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0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10号陆某故意杀人案指出:被告人陆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其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一审法院以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离现场,而驾车冲撞、碾压、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因其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在继续驾车前进过程中发生的,加之行为人系酒后驾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酒精的影响,其是否能够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以及继续驾车时冲撞、碾压、拖拽了被害人,实践中认定起来比较难,进而影响到对其行为的定性。对于此种情形,需要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现场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


(1)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要点之一在于判断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一个行为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将交通工具作为故意杀人的工具,实施了一个杀人行为的除外)。


(2)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另一要点是判断行为人能否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即认识状态),并进而据此认定行为人的意志状态(是放任还是反对、否定态度)。对于酒后驾驶者,需要判断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酒精的影响程度,特别是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和杀人两个行为的,需要判断行为人对其杀人行为是否有认识。


(3)根据后行为吸收先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原理,对此种行为可以作为吸收犯,以一罪论处。


张兆民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